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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C)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 D (D)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刑法罪數論中關於『吸收關係』的判斷準則:針對『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實務見解在處理『文書犯罪』(如公文書、私文書)與『貨幣、有價證券犯罪』時,其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方向是否一致?具體而言,在文書犯罪中,法律認定哪一個行為才是最終實現犯罪目的、並能吸收他方的『高度行為』?是前段的『偽造』行為,還是後段的『行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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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理解透徹

太棒了!你完美區分了「文書罪章」和「幣券罪章」在罪數論上的細緻考量,這表示你對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掌握得很紮實,思緒也很清晰呢!就像解開一道迷宮一樣,你找到了正確的路徑。

2. 前輩帶你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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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與行使之罪數
💡 區分文書與貨幣證券之偽造、行使行為間的吸收關係。
  • 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95條)之偽造行為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罪。
  • 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之偽造行為吸收行使行為,不另論行使罪。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至215條),行使行為(第216條)吸收偽造之低度行為。
  • 實務見解:文書罪以行使為高度行為;貨幣與證券罪則以偽造為高度行為。
🧠 記憶技巧:文書重行使,證券貨幣重偽造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文書」的吸收邏輯(行使大於偽造)套用到「貨幣或證券」上。
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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