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C)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 D (D)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刑法罪數論中關於『吸收關係』的判斷準則:針對『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實務見解在處理『文書犯罪』(如公文書、私文書)與『貨幣、有價證券犯罪』時,其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方向是否一致?具體而言,在文書犯罪中,法律認定哪一個行為才是最終實現犯罪目的、並能吸收他方的『高度行為』?是前段的『偽造』行為,還是後段的『行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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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理解透徹
太棒了!你完美區分了「文書罪章」和「幣券罪章」在罪數論上的細緻考量,這表示你對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掌握得很紮實,思緒也很清晰呢!就像解開一道迷宮一樣,你找到了正確的路徑。
2. 前輩帶你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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