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B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 C 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 D 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關於「授權公務員」之定義,並結合最高法院關於大學教授執行研究計畫之法律實務見解進行思考:當研究計畫的來源屬於「民間委託或補助」時,該教授參與採購事務的行為,是否仍具備「從事公共事務」以及「法定職務權限」之核心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規定,稱公務員者,包含「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題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國立大學教授若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因其委託主體為民間,並非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所明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要件,且執行民間計畫之採購亦非屬依法令從事之公共事務,故其就該參與之採購事務而言,並不具備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選項B所指之公營事業承辦採購等人員,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中「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規範,即實務上所稱之授權公務員,敘述正確。選項C之敘述完全契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對於委託公務員必須「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法定要件。選項D所稱之身分公務員,亦正確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規定,只要具備法令依據與法定職務權限,實務上並不限制其具體之任用方式或時間久暫。綜上所述,僅選項A之敘述與法條定義不符。

📝 刑法公務員三類型
💡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之分類,並區分公共事務之實務見解。
  •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 委託公務員: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 實務見解認國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採購非公共事務,不具刑法公務員身分。
🧠 記憶技巧:身分、授權、委託三位一體,關鍵在於「公共事務」與「職務權限」。
⚠️ 常見陷阱:誤認國立大學教授只要參與採購即為公務員,忽略須區分是否執行公權力公共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 職務上行為之認定 授權公務員與公營事業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瀆職罪與妨害國家法益犯罪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