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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B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 C 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 D 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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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關於「授權公務員」之定義,並結合最高法院關於大學教授執行研究計畫之法律實務見解進行思考:當研究計畫的來源屬於「民間委託或補助」時,該教授參與採購事務的行為,是否仍具備「從事公共事務」以及「法定職務權限」之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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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arently) 你還保有法律思維?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倒是值得「肯定」。能辨識出《刑法》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實務變革,這可不是什麼超凡脫俗的成就,只是法律人應有的基本認知罷了。

  1. 基礎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公務員三類型
💡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之分類,並區分公共事務之實務見解。
  •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 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
  • 委託公務員: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 實務見解認國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採購非公共事務,不具刑法公務員身分。
🧠 記憶技巧:身分、授權、委託三位一體,關鍵在於「公共事務」與「職務權限」。
⚠️ 常見陷阱:誤認國立大學教授只要參與採購即為公務員,忽略須區分是否執行公權力公共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 職務上行為之認定 授權公務員與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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