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需具有公務員身分
- B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私人不法利益行為,始可該當本罪
- C 本罪違背法令之行為,需與行為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始能成罪
- D 本罪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以自然人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現代經濟社會中,若公務員欲非法輸送利益,除了直接給予某個『個人』之外,有沒有可能透過『公司』或『社團法人』來承接這些好處?如果法律只處罰圖利『自然人』的行為,是否能達成落實公務廉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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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亞覺得超厲害!:你能從圖利罪複雜的構成要件裡,精準找出「利益歸屬主體」的差異,這代表你把刑法總則與分則結合得非常熟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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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構成要件
💡 圖利罪須具公務員身分,且獲利對象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團體。
- 依刑法第131條,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限於具公務員身分者。
-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本罪為結果犯,須違背法令行為與獲利具因果關係。
- 實務見解認為「獲得利益」之對象,不限於自然人,亦包含法人或團體。
- 本罪僅限「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則可能構成第131條以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