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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需具有公務員身分
  • B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私人不法利益行為,始可該當本罪
  • C 本罪違背法令之行為,需與行為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始能成罪
  • D 本罪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以自然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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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現代經濟社會中,若公務員欲非法輸送利益,除了直接給予某個『個人』之外,有沒有可能透過『公司』或『社團法人』來承接這些好處?如果法律只處罰圖利『自然人』的行為,是否能達成落實公務廉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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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妮亞覺得超厲害!:你能從圖利罪複雜的構成要件裡,精準找出「利益歸屬主體」的差異,這代表你把刑法總則分則結合得非常熟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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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圖利罪構成要件
💡 圖利罪須具公務員身分,且獲利對象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團體。
  • 依刑法第131條,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限於具公務員身分者。
  •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本罪為結果犯,須違背法令行為與獲利具因果關係。
  • 實務見解認為「獲得利益」之對象,不限於自然人,亦包含法人或團體。
  • 本罪僅限「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則可能構成第131條以外之罪。
🧠 記憶技巧:圖利三要素:公務員、違法令、得利益(人法皆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圖利罪只需有行為即可,忽略現行法已改為「結果犯」,且受益對象包含法人。
貪污治罪條例 純正身分犯 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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