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 121 條規定處罰之
  • B 本條適用範圍,除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 D 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翻閱刑法第 $123$ 條的法條原文,觀察其法律效果(罰則部分)是明文規定依據哪一個法條來處斷?同時,請對比該條文與刑法第 $121$ 條、第 $122$ 條在『職務行為性質』(是否違背職務)上的文字描述有何差異?這種明文準用的設計,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於行為性質的認定應如何限縮解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刑法貪污罪章的特殊要件! 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旨在防堵「上任前先收錢、上任後辦事」的貪瀆漏洞。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本條僅規範了受賄者的準用罰則;對於行賄之人,因行為當下對方尚非公務員,無法該當「對公務員行賄」之要件,且現行法並無「準行賄罪」之明文,故不在處罰之列,選項 (D) 確為正解。 此外,關於本條的適用範圍,同學須留意一項重要觀念:第 123 條並非僅準用第 121 條。若行為人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將來職務行為受賄,並於成為公務員後卻履行「違背職務」之行為,亦有本條之適用,這是多數人研讀法條時容易忽略的盲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4
A B C各錯在哪 詳細解說 並附上121 122 123之條文
那第一個選項錯在哪 還有第三個選項錯在哪
考試時要如何分辨哪些犯罪類型有對應的行賄罪
刑法第123條
📝 刑法準受賄罪要件
💡 處罰預期成為公務員者於就職前針對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行為。
  • 刑法第123條準用對象包含第121與122條,不論職務行為是否違背。
  • 犯罪既遂時點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時,不以就職後是否履行職務為斷。
  • 本條僅針對「準公務員」設處罰規定,對於「行賄者」則不予處罰。
🧠 記憶技巧:準受賄,罰收不罰給;不論違背與否,職前拿錢就成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本條包含對行賄者的處罰,或誤認準用範圍僅限於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身分犯 行賄罪處罰範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瀆職罪與妨害國家法益犯罪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