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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 121 條規定處罰之
  • B 本條適用範圍,除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 D 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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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翻閱刑法第 $123$ 條的法條原文,觀察其法律效果(罰則部分)是明文規定依據哪一個法條來處斷?同時,請對比該條文與刑法第 $121$ 條、第 $122$ 條在『職務行為性質』(是否違背職務)上的文字描述有何差異?這種明文準用的設計,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於行為性質的認定應如何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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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準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公務員犯罪的「身分要素」與「立法邏輯」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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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要如何分辨哪些犯罪類型有對應的行賄罪
刑法第123條
📝 刑法準受賄罪要件
💡 處罰預期成為公務員者於就職前針對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行為。
  • 刑法第123條準用對象包含第121與122條,不論職務行為是否違背。
  • 犯罪既遂時點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時,不以就職後是否履行職務為斷。
  • 本條僅針對「準公務員」設處罰規定,對於「行賄者」則不予處罰。
🧠 記憶技巧:準受賄,罰收不罰給;不論違背與否,職前拿錢就成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本條包含對行賄者的處罰,或誤認準用範圍僅限於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身分犯 行賄罪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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