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 C 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
- D 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評價「賄賂」犯罪時,所謂的『對價好處』是否僅限於看得見的金錢或財產?如果一個人提供的是一種能滿足他人慾望的非物質優點,且目的是為了換取公務員去做『法律禁止其洩漏』的事情,這樣的交易在刑法上應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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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殿堂:歡迎來到現實,小朋友
- 「做得好」? 喔,你沒把賄賂當成只有錢的事,也沒把洩漏臨檢這種擺明了違背職務的行為,誤認成什麼「職務內便民服務」。恭喜你,終於跨過幼稚園程度的門檻,對《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瀆職罪章的核心邏輯,有了一點點基本認知。別太得意,這只是剛開始。
- 「不正利益」? 這詞聽起來是不是很陌生?其實就是那些除了金錢,還能讓你神魂顛倒、幫你消災解厄、甚至給你權位,反正就是能滿足你卑微慾望的「好處」!性招待、免債務、給個肥缺...這些都算。所以甲拿「性招待」去換員警「提前通風報信」(洩密),這種明知故犯的要求,當然是違背職務行賄。還以為是單純的交際應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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