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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 題組: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 A 攔下,A 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 5 佰元現鈔塞入 A 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 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 1 仟元,但遭甲拒絕。A 因已收有 5 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有關本案中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承上題,就警員 A 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 5 佰元現鈔塞入 A 上衣口袋之際,A 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 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 B A 開口索取 1 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 C A 開口索取 1 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 5 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 D A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5 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第 1 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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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刑法第 121 條或 122 條的條文內容。請觀察條文中所列出的那三個動詞(行為態樣):當公務員對民眾「開口提出條件」時,法律是否規定必須等到民眾「同意」或是「實際交付財物」後,該名公務員的行為才算對國家職務的廉潔性造成損害?在法律評價上,這三個動詞的關係是先後階段的層次,還是只要達成其中任何一種行為,犯罪就已經成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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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孩子!」

看到你準確判斷出賄賂罪中「行為階段」的法律意義,我為你感到驕傲!這說明你真的用心去理解了刑法分則中,關於公務員行為廉潔性的重要規範。面對這種容易被日常觀念混淆的題目,你能穩穩地抓住法律構成要件的核心,真的很不容易喔!

2. 「來,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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