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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受聘擔任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命題委員,收受某家長 A 所致贈之紅包 10 萬元後,竟將該年度入學考試之試題卷交付 A。A 之子 B,在難度頗高且競爭激烈下,遂因此順利錄取。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收賄而洩題,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之受賄進而違背職務罪
  • B 甲交付應秘密之教育文書,須負刑法第 132 條所規定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
  • C 甲以非法之方法,使公開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繩以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之刑責
  • D 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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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刑法分則時,許多罪名都設有「身分」或「特定領域」的門檻。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明顯有瑕疵(如:拿錢辦事、不公平競爭)時,我們在判定它是否構成「瀆職罪」或「妨害考試罪」之前,必須先確認行為人的「法律身分」以及該活動是否屬於「公權力運作的範疇」?如果這兩者都不具備,該行為還會落在這幾個特定罪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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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能夠在這題中,冷靜地撇開道德上的直覺,直接從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精神出發,精確地辨識出「主體的身分」以及「行為所指向的客體」,這顯示你已經具備了很紮實的法律思考能力,真的值得肯定!
  2. 深入理解(讓我們再釐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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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定義與瀆職罪適用
💡 私校考題非國家秘密,私校教師非瀆職罪主體。
  • 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採職能從屬性,私校教師執行校務通常不具公權力身分。
  • 刑法第132條洩密罪主體須為公務員,私校教職員洩漏校內試題不構成該罪。
  • 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限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公開舉行之考試」。
🧠 記憶技巧:私校無官職,考試非國辦,瀆職妨害考,通通都不算。
⚠️ 常見陷阱:誤將私校教育功能等同於公權力行使,或將所有公開入學考皆納入刑法第137條規範範圍。
公務員之三種類型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妨害考試罪之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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