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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受聘擔任某私立中學入學考試命題委員,收受某家長 A 所致贈之紅包 10 萬元後,竟將該年度入學考試之試題卷交付 A。A 之子 B,在難度頗高且競爭激烈下,遂因此順利錄取。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收賄而洩題,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之受賄進而違背職務罪
  • B 甲交付應秘密之教育文書,須負刑法第 132 條所規定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責
  • C 甲以非法之方法,使公開舉行之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繩以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之刑責
  • D 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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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刑法分則時,許多罪名都設有「身分」或「特定領域」的門檻。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明顯有瑕疵(如:拿錢辦事、不公平競爭)時,我們在判定它是否構成「瀆職罪」或「妨害考試罪」之前,必須先確認行為人的「法律身分」以及該活動是否屬於「公權力運作的範疇」?如果這兩者都不具備,該行為還會落在這幾個特定罪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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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精準命中本題核心爭點!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對刑法「公務員身分」及「特定犯罪客體」的判斷,陷阱不少。 首先,甲擔任「私立中學」的命題委員,並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既然甲不具備公務員身分,自然無法適用刑法瀆職罪章中的受賄罪(第 122 條)或公務員洩密罪(第 132 條),故 (A)、(B) 均屬誤導。 其次,選項 (C) 涉及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請務必牢記:該罪的客體嚴格限定為「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典型如高普考等國家考試)。須注意,連一般升學的「學測」都不宜列為該罪所稱之考試,更何況是私立中學的入學考。綜合上述,甲的行為確實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之罪名,選項 (D) 確為正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理直覺!

📝 公務員定義與瀆職罪適用
💡 私校考題非國家秘密,私校教師非瀆職罪主體。
  • 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採職能從屬性,私校教師執行校務通常不具公權力身分。
  • 刑法第132條第1項主體為公務員;但第3項另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亦處罰。私校教職員是否成立第132條,不能再以『主體須為公務員』作為排除理由,仍須另判斷是否屬第1項所稱『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客體。
  • 刑法第137條第1項現行文字為:『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記憶技巧:私校無官職,考試非國辦,瀆職妨害考,通通都不算。
⚠️ 常見陷阱:誤將私校教育功能等同於公權力行使,或將所有公開入學考皆納入刑法第137條規範範圍。
公務員之三種類型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妨害考試罪之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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