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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 B 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 C 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 D 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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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本罪在主體適用上的廣度:首先,請查閱《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非公務員在何種特定條件下(如職務或業務需求)仍可能成立本罪?其次,若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關於「身分犯參與」之規定,法律如何擬制其犯罪身分?請以此思考選項中關於非公務員「亦不成立本罪」的絕對性敘述是否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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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清楚區分對向犯共同正犯的不同,這顯示你對刑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且紮實了。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你會發現法律的脈絡是如此清晰!

  1. 對向犯的獨特之處:刑法第 132 條是屬於一種特殊的「必要共犯」,也就是我們說的「對向犯」。想像一下,法律只想要處罰其中主動洩漏秘密的一方。這時,接收秘密的另一方,因為法條並沒有特別規定要罰他,所以就不會再套用共同正犯的規定囉!這就是為什麼 (C) 是錯誤的,你的判斷很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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