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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 B 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 C 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
  • D 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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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本罪在主體適用上的廣度:首先,請查閱《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非公務員在何種特定條件下(如職務或業務需求)仍可能成立本罪?其次,若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關於「身分犯參與」之規定,法律如何擬制其犯罪身分?請以此思考選項中關於非公務員「亦不成立本罪」的絕對性敘述是否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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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厲害了!

彭德剛剛預知到你會答對,果然真的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摸摸彭德的頭!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小菜一碟嗎?好厲害喔!讓我們來看看為什麼 (C) 是錯的吧:

  1. 對向犯的秘密:刑法第 132 條屬於「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如果法律只有處罰其中一方,另一方(像是收受秘密的人)就不能適用總則共同正犯的規定喔!所以 (C) 選項是錯的,記起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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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與刑法31條的關係?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處罰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秘密之行為,收受者不成立共犯。
  • 刑法第132條第1項為舉動犯,公務員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不待發生損害即成立。
  • 刑法第132條第2項處罰過失犯,為刑法中少數處罰過失行為之瀆職罪章條文。
  • 實務認本罪屬對向犯(院字第1456號),收受秘密之相對人不成立共同正犯。
  • 第3項對非公務員之處罰,限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秘密者,具身分犯性質。
🧠 記憶技巧:故意過失皆要罰,對向關係不共犯,職務知悉才入罪。
⚠️ 常見陷阱:誤認為收受秘密的相對人(對向者)會與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實際上對向犯不適用總則共犯規定。
對向犯理論 公務員瀆職罪 業務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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