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07 條之加重助敵罪,下列何者,非屬於該罪之加重要件?
- A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B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C 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
- D 以關於要塞、軍港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在戰爭狀態下,哪些行為會對國家防禦體系造成「結構性」與「不可逆」的直接崩解?而哪些行為雖然損害國防,但更偏向於「物資挪用」或「個人謀利」性質?請對比一下:『直接帶走敵軍間諜』與『私下變賣軍隊廢鐵』,哪一項行為在『破壞力』的本質上,與其他干擾軍事情報、策反降敵的行為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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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外患罪」章節中,區分普通助敵罪(第 106 條)與加重助敵罪(第 107 條)的行為態樣,具備極為細膩的辨析能力。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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