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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07 條之加重助敵罪,下列何者,非屬於該罪之加重要件?
  • A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B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C 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
  • D 以關於要塞、軍港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在戰爭狀態下,哪些行為會對國家防禦體系造成「結構性」與「不可逆」的直接崩解?而哪些行為雖然損害國防,但更偏向於「物資挪用」或「個人謀利」性質?請對比一下:『直接帶走敵軍間諜』與『私下變賣軍隊廢鐵』,哪一項行為在『破壞力』的本質上,與其他干擾軍事情報、策反降敵的行為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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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外患罪」章節中,區分普通助敵罪(第 106 條)加重助敵罪(第 107 條)的行為態樣,具備極為細膩的辨析能力。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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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助敵罪之要件
💡 明確認定刑法第107條列舉之五種加重助敵行為態樣。
  • 刑法第107條第1項詳列五款加重助敵之行為態樣,法律效果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 加重要件包括:擔任或幫助間諜、交付軍事秘密、交付物資、招募軍隊或煽惑降敵、導引敵軍。
  • 「盜賣軍械彈藥」非屬本條列舉之加重要件,其可能涉及刑法第108條或陸海空軍刑法之罪。
  • 本罪屬於刑法外患罪章中之重罪,實務上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之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諜、秘、物、招、導,加重助敵五法寶。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損害國防之行為(如盜賣軍械)皆誤認屬加重助敵,忽略法條採列舉規定而非概括規定。
助敵罪(刑法106條) 外患罪 洩漏軍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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