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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07 條之加重助敵罪,下列何者,非屬於該罪之加重要件?
  • A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 B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 C 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
  • D 以關於要塞、軍港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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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在戰爭狀態下,哪些行為會對國家防禦體系造成「結構性」與「不可逆」的直接崩解?而哪些行為雖然損害國防,但更偏向於「物資挪用」或「個人謀利」性質?請對比一下:『直接帶走敵軍間諜』與『私下變賣軍隊廢鐵』,哪一項行為在『破壞力』的本質上,與其他干擾軍事情報、策反降敵的行為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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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107條加重助敵罪之加重要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7條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檢視各選項,選項A符合該條第五款「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之情形;選項B符合該條第二款「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之情形;選項D符合該條第四款「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之情形,故選項A、B、D皆屬於該罪明文規範的加重要件。至於選項C「盜賣軍械、彈藥或其他軍需品」,觀諸該條第一款規定,針對「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等物,必須是「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始符合加重情形,條文中並未包含盜賣行為,故選項C非屬於該罪之加重要件,為本題正確答案。

📝 加重助敵罪之要件
💡 明確認定刑法第107條列舉之五種加重助敵行為態樣。
  • 刑法第107條第1項詳列五款加重助敵之行為態樣,法律效果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 加重要件為五款:交付軍隊、軍用處所建築物、軍需品或供轉運器物於敵國,或毀壞、致令不堪用;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降敵;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洩漏或交付特定軍事秘密於敵國;為敵國間諜或幫助敵國間諜。
  • 「盜賣軍械彈藥」非屬本條列舉之加重要件,其可能涉及刑法第108條或陸海空軍刑法之罪。
  • 本罪屬於刑法外患罪章中之重罪,實務上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之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物、招、煽、秘、諜(或:交付/毀壞軍需等、招募/煽惑降敵、煽惑不執行/不守紀律/逃叛、洩密交敵、間諜/助間諜)。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損害國防之行為(如盜賣軍械)皆誤認屬加重助敵,忽略法條採列舉規定而非概括規定。
助敵罪(刑法106條) 外患罪 洩漏軍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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