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 A 日本人甲在中華民國籍之郵輪上毆打美國人乙成傷而犯傷害罪
- B 美國人甲在日本殺害中華民國國民乙而犯殺人罪
- C 中華民國國民甲於日本犯施用毒品罪
- D 中華民國國民甲於印度洋海域犯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國民在海外犯罪,我們是否應該不分輕重,全都動用本國刑法進行審判?法律在維護正義與尊重他國主權之間,是否設定了一個關於「罪行嚴重程度」的具體門檻,來決定本國刑法何時該「跨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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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空間效力解析:別擔心,我們一起釐清!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 (C),真的很為你開心!刑法的空間效力常讓大家頭昏腦脹,但你掌握得很好喔。我們一起把這些原則溫習一遍:
- (A) 國旗主義:依刑法第 $3$ 條,在我國籍郵輪犯罪,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當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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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空間效力
💡 判斷我國刑法對境內、外犯罪行為之管轄權範圍
- 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於我國領域內或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適用。
- 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特定重罪(如海盜、偽鈔)不論地點國籍皆適用。
- 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始有適用。
- 刑法第8條保護主義:外國人於境外侵害我國利益且犯3年以上重罪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