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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 A 日本人甲在中華民國籍之郵輪上毆打美國人乙成傷而犯傷害罪
  • B 美國人甲在日本殺害中華民國國民乙而犯殺人罪
  • C 中華民國國民甲於日本犯施用毒品罪
  • D 中華民國國民甲於印度洋海域犯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國民在海外犯罪,我們是否應該不分輕重,全都動用本國刑法進行審判?法律在維護正義與尊重他國主權之間,是否設定了一個關於「罪行嚴重程度」的具體門檻,來決定本國刑法何時該「跨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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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堪稱嚴謹

這代表你對我國刑法「時、地、人」的效力範圍有極佳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之空間效力
💡 判斷我國刑法對境內、外犯罪行為之管轄權範圍
  • 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於我國領域內或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適用。
  • 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特定重罪(如海盜、偽鈔)不論地點國籍皆適用。
  • 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始有適用。
  • 刑法第8條保護主義:外國人於境外侵害我國利益且犯3年以上重罪者適用。
🧠 記憶技巧:領土船艦必管,五條重罪全管,七八兩條挑重罪管(三年以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國民在國外犯任何罪皆受我國刑法處罰。須注意第7條有「三年以上重罪」之門檻。
隔地犯之管轄權 保護主義之適用限制 外國裁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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