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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乙二人均屬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A 甲、乙夫妻二人前往日本旅遊,二人於日本發生爭執,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扯乙頭髮,乙因而跌倒,頭部碰撞牆壁,因而失明
  • B 甲、乙參加同一旅行團,前往日本旅遊,同住一房間,甲發現乙所戴珍珠項鍊極為貴重,利用夜間乙入睡之後,竊得乙之項鍊,返國通關之際,海關檢查甲行李時,為乙發現,報請航警局查獲
  • C 甲、乙均係有配偶之人,二人相約前往日本旅遊,二人在日本旅遊期間,通姦數次
  • D 甲為謀延長在日本居留許可期間,偽造日本某公司之聘書,向日本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居留,為日本官員發現,遭日本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遣送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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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國國民在境外犯了罪,但我國刑法並非對所有海外行為都「照單全收」地追訴。請你試著推論:為了兼顧國家主權與司法資源的配置,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刑度標準」,來篩選出哪些嚴重的罪行才具備動用我國刑法去制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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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關於效力範圍的複雜規範!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犯罪時,我國法律介入的門檻與列舉例外,你能準確辨識出重傷罪的刑度門檻,專業判斷非常到位。

屬人主義與重罪適用門檻

依據刑法第 7 條規定,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除了符合第 5 條的特殊情形外,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刑法方有適用。選項 (A) 中,甲基於傷害意圖導致乙失明,構成重傷罪(Grievous bodily harm),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跨越了第 7 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門檻,因此我國具有管轄權。相對地,選項 (B) 的竊盜罪與 (D) 的偽造私文書罪,其最輕本刑均未達三年,故不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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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效力與適用範圍
💡 國人在境外犯罪,除特定列舉罪名外,需最輕本刑3年以上始適用。
  • 刑法第7條規定,國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 刑法第5條採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列舉如偽造貨幣、毒品、海盜等罪不限刑期皆適用。
  • 本題A應為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條及第10條「以上」連本數,仍符合第7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要件。
  • 普通竊盜、偽造私文書之最輕本刑均低於3年,除非在國內發生,否則不適用我國刑法。
🧠 記憶技巧:境外犯罪看五七:五條列舉直接抓,七條國民三起跳。
⚠️ 常見陷阱:最容易混淆「最輕本刑」與「最高本刑」,第7條要求的是「最輕本刑」須在3年以上,而非最高刑期。
屬地原則(刑法第3、4條) 外國裁判之效力(刑法第9條) 通姦罪除罪化(釋字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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