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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嗣經檢察官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起訴時甲被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中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 B 臺北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 C 高雄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 D 臺北、臺中、高雄地院對甲殺乙案件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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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法院對特定案件是否有『土地管轄權』,法律通常會考慮『人』與『事』的連結點。請試想:除了事情發生的地點外,還有哪些關於『被告本人』的空間狀態(例如他住哪、或他現在人在哪),會被法律認定為具有審理上的便利性與關聯性?當多個地點同時符合這些法律要件時,法律的初衷是限制僅能由其中之一管轄,還是容許它們都具備管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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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土地管轄」的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的基礎核心: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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