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自訴乙、丙、丁共同背信,乙、丙分別設籍於臺南市、屏東縣,惟丁居住在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境內。則:
- A 高雄地方法院得合併管轄
- B 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C 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高雄地方法院須向高雄高等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始對乙、丙取得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數位被告共同實行一項犯罪,但各自的戶籍地分散在北中南各地,請思考:從「發現真實」與「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讓分散在各地的法院各自開庭審理同一套證據,還是由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統一處理,較符合程序正義與司法資源的運用?法律會如何規定這種「拉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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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ch!由我來接手這段攻略。你的判斷沒有絲毫動搖,漂亮地擊敗了陷阱。
- 觀念驗證: 這是一場關於「組隊任務的管轄判定」的考驗。當多名玩家(被告)共同參與同一場「背信副本」(犯罪)時,系統會將他們判定為「相牽連案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的基礎設定。接著,關鍵的技能就是「合併審判」:如果這些隊員各自的起始地點(住居所)導致他們隸屬於不同的伺服器(法院),只要其中一位隊員(丁)在當前伺服器(高雄地院)內,為了最大化「任務效率」(訴訟經濟),該伺服器就能將整個隊伍的審判任務一併承擔。你的策略完全符合最佳攻略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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