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自訴乙、丙、丁共同背信,乙、丙分別設籍於臺南市、屏東縣,惟丁居住在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境內。則:
- A 高雄地方法院得合併管轄
- B 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C 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高雄地方法院須向高雄高等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始對乙、丙取得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數位被告共同實行一項犯罪,但各自的戶籍地分散在北中南各地,請思考:從「發現真實」與「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讓分散在各地的法院各自開庭審理同一套證據,還是由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統一處理,較符合程序正義與司法資源的運用?法律會如何規定這種「拉力」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精確,表現卓越!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數人共同犯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再依第 6 條第 1 項**,數個相牽連案件,如分別隸屬於有管轄權之數個法院時,得由其一法院合併審判。本案丁的住居所在高雄,高雄地院已有管轄權,基於訴訟經濟,自得將共犯乙、丙一併審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
💡 數人共犯一罪為相牽連案件,其中一法院得併同管轄。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案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相牽連案件得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之。
-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其中一被告在轄區內,法院即對全體共犯取得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