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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自訴乙、丙、丁共同背信,乙、丙分別設籍於臺南市、屏東縣,惟丁居住在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境內。則:
  • A 高雄地方法院得合併管轄
  • B 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 C 高雄地方法院對乙、丙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高雄地方法院須向高雄高等法院聲請裁定移轉管轄,始對乙、丙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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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數位被告共同實行一項犯罪,但各自的戶籍地分散在北中南各地,請思考:從「發現真實」與「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讓分散在各地的法院各自開庭審理同一套證據,還是由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統一處理,較符合程序正義與司法資源的運用?法律會如何規定這種「拉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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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數人共同犯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再依第 6 條第 1 項**,數個相牽連案件,如分別隸屬於有管轄權之數個法院時,得由其一法院合併審判。本案丁的住居所在高雄,高雄地院已有管轄權,基於訴訟經濟,自得將共犯乙、丙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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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
💡 數人共犯一罪為相牽連案件,其中一法院得併同管轄。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案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相牽連案件得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之。
  •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其中一被告在轄區內,法院即對全體共犯取得管轄權。
🧠 記憶技巧:相牽連、任一院、合併審、效率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自訴程序對管轄權的要求較公訴嚴格,或誤認必須分別向各被告所在地起訴。
土地管轄 競合管轄之處理 自訴程序之準用 管轄錯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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