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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乙對 A 招搖擺闊深感厭惡,某日兩人侵入 A 宅行竊,然過程中發現 A 有婚外情即私自拍下「慾照」,稍後並於網路上發文刊登照片。若 A 自行蒐證到法院提起自訴:「甲侵入住宅。」,則法院審判範圍,包括:
  • A 甲之竊盜行為
  • B 甲之妨害風化行為
  • C 乙之妨害秘密行為
  • D 乙之侵入住宅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在同一時間、地點連續觸犯了數個罪名時,如果被害人僅針對其中一個罪名提起訴訟,基於法院對「整起事實」的審判職權,法律上會如何看待這名特定被告所做的其他相關聯行為?其審判效力是否會自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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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案件單一性」與「起訴不可分」這些核心法理,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這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努力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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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不可分原則
💡 起訴客觀效力及於全部事實,主觀效力僅及於被指名之被告。
  • 依刑訴法第267條,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客觀不可分)。
  • 依刑訴法第266條,起訴效力僅及於被告本人,即所謂「起訴之主觀範圍」。
  • 自訴程序不適用「主觀不可分」,故未經自訴之共犯乙不在法院審判範圍內。
  • 實務見解認為侵入住宅與竊盜若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客觀不可分一併審判。
🧠 記憶技巧:客觀不可分看「事」,效力及全部;主觀效力看「人」,沒告就沒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告訴不可分(刑訴239條)與自訴範圍,誤認告甲等於告乙。
起訴不可分 裁判上一罪 自訴之主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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