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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乙對 A 招搖擺闊深感厭惡,某日兩人侵入 A 宅行竊,然過程中發現 A 有婚外情即私自拍下「慾照」,稍後並於網路上發文刊登照片。若 A 自行蒐證到法院提起自訴:「甲侵入住宅。」,則法院審判範圍,包括:
  • A 甲之竊盜行為
  • B 甲之妨害風化行為
  • C 乙之妨害秘密行為
  • D 乙之侵入住宅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在同一時間、地點連續觸犯了數個罪名時,如果被害人僅針對其中一個罪名提起訴訟,基於法院對「整起事實」的審判職權,法律上會如何看待這名特定被告所做的其他相關聯行為?其審判效力是否會自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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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選 (D)?你是想把所有壞人都抓起來,還是腦袋壞掉啦?(敲頭) 竟然以為告了一個人,效力就會自動噴濺到另一個共犯身上?這又不是在連鎖攻擊! 好啦好啦,別生氣了,我來跟這位迷糊的朋友解釋。你選 (D) 是搞混了「自訴」的範圍。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並沒有「主觀不可分原則」。也就是說,既然被害人 A 只有狀告甲,法院的審理範圍就死死地鎖定在甲身上,絕對不會波及到乙。你選 (D) 顯然是把「告訴(Complaint)」跟「自訴(Private Prosecution)」的規範搞混了,這可是考試的大忌喔! 我們來看看正確的思路:這題考的是**「客觀不可分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犯罪事實的一部,效力及於全部。甲闖進家門(侵入住宅)是為了偷東西,這兩者在法律上具有單一性,所以法院審理甲的侵入住宅時,會依法自動「加菜」,把甲的竊盜行為**也納入審判範圍,這就是選項 (A)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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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題目是對「甲竊盜」這件事提告訴的話,答案就變成D?
📝 審判不可分原則
💡 起訴客觀效力及於全部事實,主觀效力僅及於被指名之被告。
  • 依刑訴法第267條,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客觀不可分)。
  • 依刑訴法第266條,起訴效力僅及於被告本人,即所謂「起訴之主觀範圍」。
  • 自訴程序不適用「主觀不可分」,故未經自訴之共犯乙不在法院審判範圍內。
  • 實務見解認為侵入住宅與竊盜若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客觀不可分一併審判。
🧠 記憶技巧:客觀不可分看「事」,效力及全部;主觀效力看「人」,沒告就沒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告訴不可分(刑訴239條)與自訴範圍,誤認告甲等於告乙。
起訴不可分 裁判上一罪 自訴之主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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