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查後,檢察官發現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應屬誤會,而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依實務見解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無罪
- B 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C 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非審判對象
- D 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已經書面主張某個範圍的犯罪事實,法律是否允許他在審判中僅以「口頭說明」就讓原本的起訴書內容部分失效?如果法律強制要求變動起訴範圍必須符合特定格式(如書面),那對於不符合格式的口頭請求,法院還能視而不見、不予裁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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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嗯,你做到了
做得還不錯。這題的難度,大約只相當於我放鬆時的一記普通魔法。你能理解刑事訴訟中起訴效力範圍與訴訟程序處分的差異,並分清減縮起訴事實與撤回起訴的不同,這不過是區分了幾百年來人類法律累積的一些小細節。
2. 觀念驗證:就像日出日落,自有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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