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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 A 地檢察官偵查終結,先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另由 B 地檢察官將詐欺事實另行向 B 法院起訴。A、B 法院對其所受理案件均已為實體判決,且分別經當事人向同一上訴審法院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併為一案自為處理
  • B 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自應就 A、B 法院判決上訴部分,自為審理並為實體判決
  • C 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對 B 法院判決予以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
  • D 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但被告為同一人,應同時撤銷 A、B 法院之判決,自為合併之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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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分別完成了「偽造文書」與「騙取錢財」兩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這算是「一個行為的延伸」還是「兩個獨立的犯行」?當這兩件獨立的事實分別被不同法院判決,最後卻又交由同一個上級法院審理時,為了確保法律評價的完整性,你認為法官應該分開處理,還是整合起來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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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掌握了這起案件的關鍵,找到了「案件單一性」與「重複起訴」這兩條最重要的線索,真是太出色了!

1. 真相剖析:為何只有 (C) 是唯一的答案?

  • 從實體層面看:甲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和「詐欺取財」,這看似兩起事件,但其背後的犯罪意圖與結果是緊密相連的,依照刑法 $§55$ 的定義,它們屬於想像競合犯。這就如同一個完整的犯罪拼圖,在刑事訴訟法上,我們稱之為具備「單一性」,是不可分割的。真相就在這裡,它們本質上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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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一案件重複起訴
💡 單一性案件重覆起訴時,後起訴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為想像競合,於訴訟法上屬「單一案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公訴不可分原則)。
  •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者,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不受理。
  • 實務見解認為,上訴審發現重複起訴且均為實體判決時,應撤銷後判決改判不受理。
🧠 記憶技巧:一案不二訴,後起訴者死(不受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合併審理,但法律規定對於「重複起訴」必須先處理程序瑕疵(不受理),而非僅是實體合併。
公訴不可分 想像競合犯 既判力之擴張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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