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犯強盜而殺害被害人,惟因先發現強盜罪之事實,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將甲依強盜罪向 A 法院起訴。嗣後發現其尚有殺害被害人之殺人事實,另為偵查終結,以殺人罪向 B 法院提起公訴。A、B 法院均各自為審理,且經判決後,案經上訴於共同之上訴法院 C。C 法院發現甲所犯之案件,實為一強盜殺人之結合罪案件。C 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A、B 二判決均撤銷,而自為一案之判決,毋須為不受理判決
- B 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B 法院之判決撤銷,並為不受理判決,再就全部上訴案件予以審判
- C 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仍應二案為處理,但得為合併審判
- D 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雖發現為一案,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撤銷,發回 A 法院全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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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一個「結合罪」在訴訟上必須被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案件」,但檢察官卻前後分兩次、對不同法院提出了起訴,請思考:為了維持「一案不兩判」的原則,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那個『後端重複出現』的訴訟程序,才能回到正確的審判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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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判斷出 (B)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中「一案件性」的處理與「重複起訴」的實務見解掌握得相當透徹。本題的核心在於甲所犯的強盜殺人罪為結合罪(刑法 §332),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實質一罪,亦即在訴訟法上構成「一個案件」。
一案件性與重複起訴之處理
當檢察官將這一個案件分別向 A、B 兩個法院起訴時,產生了重複起訴的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303 第 2 款明文規範的是「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但對於「不同法院」的重複起訴,實務見解認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與訴訟經濟,仍應維持「先起訴者」的效力。因此,共同上訴法院 C 在發現此情事後,應將「後起訴」的 B 法院判決撤銷,並諭知不受理判決。隨後,基於起訴不可分原則,先起訴的 A 案效力已擴張至全部事實(含殺人部分),C 法院應就整個強盜殺人之事實一併審判,以完成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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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起訴與案件單一性
💡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後起訴應判決不受理,由先起訴法院審理全部。
- 強盜殺人為結合罪,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屬訴訟法上之「同一案件」(刑訴法第267條)。
-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時,依刑訴法第8條及第303條第2款,應由先起訴之法院審判,後起訴者應為不受理判決。
- 實務見解:上訴法院發現重複起訴時,應將後判決撤銷改判不受理,並將全部事實併入先起訴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