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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犯強盜而殺害被害人,惟因先發現強盜罪之事實,檢察官業已偵查終結,將甲依強盜罪向 A 法院起訴。嗣後發現其尚有殺害被害人之殺人事實,另為偵查終結,以殺人罪向 B 法院提起公訴。A、B 法院均各自為審理,且經判決後,案經上訴於共同之上訴法院 C。C 法院發現甲所犯之案件,實為一強盜殺人之結合罪案件。C 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A、B 二判決均撤銷,而自為一案之判決,毋須為不受理判決
  • B 因為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應將 B 法院之判決撤銷,並為不受理判決,再就全部上訴案件予以審判
  • C 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仍應二案為處理,但得為合併審判
  • D 因非一案件上訴之故,C 法院雖發現為一案,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撤銷,發回 A 法院全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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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一個「結合罪」在訴訟上必須被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案件」,但檢察官卻前後分兩次、對不同法院提出了起訴,請思考:為了維持「一案不兩判」的原則,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那個『後端重複出現』的訴訟程序,才能回到正確的審判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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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強盜殺人罪為「結合罪」,在法律上屬一案(單一性)。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因此,後起訴(B 法院部分)屬於重複起訴,上訴法院 C 應撤銷 B 的判決並依第 303 條第 2 款為不受理判決;同時,基於審判不可分,C 法院應就 A 部分擴及審理全部事實,自為一個完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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