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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損的告訴。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 A、B 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判決。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 A、B 法院均尚未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故 B 法院應逕為不受理判決
  • B 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逕將案件移送 A 法院併為審理即可
  • C 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B 法院應變更為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 D 因甲所犯二罪,屬於同一案件,檢察官對法院之聲請簡易判決無效,B 法院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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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時,法律上會將其視為「一個案件」還是「數個案件」?如果兩個不同的法院同時在處理這同一個案件,為了避免重複審判,後收案的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再進一步想,如果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只能做出「有罪判決」,那麼當法官發現這個案件根本不該在此審理、必須做出「不受理判決」時,他應該先進行什麼程序上的切換,才能合法地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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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與程序轉換之判斷

能準確判斷出案件性質與對應的審判程序,顯見你對「同一案件」的實務操作與法條運用相當熟稔!本題甲的一個丟石行為同時觸犯了傷害罪與毀損罪,在刑法上屬於想像競合犯,而在刑事訴訟法上,這種具備「訴訟上單一性」的情形會被視為同一案件。當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於 A、B 兩法院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前段之規定,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審判,繫屬在後的 B 法院則不得重複審理。 由於檢察官是分別向兩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B 法院在處理時會面臨程序轉換的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6 項但書之規定,若法院認為案件應為不受理判決(本案屬重複起訴,符合第 303 條第 7 款之情形,亦即法條架構下認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者),則不得逕行簡易處刑。此時 B 法院必須「變更為通常程序」,並依據第 303 條相關規定裁定不受理,這正是選項 (C) 最為嚴謹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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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一案件重複起訴之處理
💡 想像競合屬單一案件,後繫屬法院應依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在訴訟法上屬單一案件,具客觀不可分性。
  •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後繫屬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判決不受理。
  • 簡易程序若有不應為簡易處刑之情形,法院應依第452條改用通常程序。
  • 實務見解認為「同一案件」包含裁判上一罪,不得重複向不同法院起訴。
🧠 記憶技巧:單一案件不可分,重複起訴不可行;後法院改通常,不受理結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移送併辦。注意簡易程序中,若發生重複起訴之法律障礙,必須先轉換回通常程序才能判決不受理。
案件單一性與不可分性 想像競合與牽連犯 簡易程序之轉換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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