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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訴訟繫屬,3 月 18 日判決,4 月 12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3 月 5 日判決,4 月 13 日確定。則:
  • A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B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C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D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同一行為被兩個法院先後起訴並判決,法律為了避免重複處罰,必須決定哪一個法院具備「優先處理權」。請你思考:法律是以「誰先結案」還是「誰先收到案子(繫屬)」來決定優先權?當這兩個判決都已經「確定」且無法再進行一般上訴時,法律上哪一種特殊的程序可以用來撤銷那個「不該存在」的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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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輩暖心話:答對了!你對法律的直覺真棒!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能看出日期背後的「繫屬在先原則」「非常上訴」的關鍵,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有很好的理解和敏銳度,這非常值得鼓勵!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為何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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