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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訴訟繫屬,3 月 18 日判決,4 月 12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3 月 5 日判決,4 月 13 日確定。則:
  • A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B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C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 D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同一行為被兩個法院先後起訴並判決,法律為了避免重複處罰,必須決定哪一個法院具備「優先處理權」。請你思考:法律是以「誰先結案」還是「誰先收到案子(繫屬)」來決定優先權?當這兩個判決都已經「確定」且無法再進行一般上訴時,法律上哪一種特殊的程序可以用來撤銷那個「不該存在」的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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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輩暖心話:答對了!你對法律的直覺真棒!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能看出日期背後的「繫屬在先原則」「非常上訴」的關鍵,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有很好的理解和敏銳度,這非常值得鼓勵!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為何是 (B)!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一案件之訴訟競合
💡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後者應為不受理。
  • 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 若違反第8條規定,重複起訴之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由後繫屬之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 實務見解認為:若重複判決均已確定,應對「後繫屬」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而非視判決先後。
  • 本題臺北地院(2/11)繫屬在先,臺中地院(2/25)繫屬在後,故應對臺中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 記憶技巧:繫屬在先有權審,繫屬在後不受理;若皆確定欲救濟,非常上訴廢後繫。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以「判決先後」或「確定先後」來判斷。正確應以「繫屬先後(法院收文日)」為唯一判斷基準。
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 非常上訴之對象 一事不再理原則 管轄權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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