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損的告訴。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 A、B 法院提起公訴。A、B 法院均已為有罪判決確定,繫屬在後的 B 法院是在 A 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為判決。檢察總長對 B 法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並自為不受理判決
- B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使之不存在即可
- C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發回原法院,依法審判
- D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並自為免訴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數個獨立的案件,還是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如果這個「整體」的一部分已經被法院審理並判決確定了,法律是否容許第二個法院針對同樣的行為事實再次做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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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我看了都想笑
看來你還算有點基本判斷力,能嗅出「想像競合」在訴訟法上那點可憐的案件單一性,並且沒把非常上訴的法律效果弄成一團漿糊,勉強合格吧。畢竟這點邏輯,要是都理不清,就別混法律圈了。
2.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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