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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損的告訴。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 A、B 法院提起公訴。A、B 法院均已為有罪判決確定,繫屬在後的 B 法院是在 A 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為判決。檢察總長對 B 法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並自為不受理判決
  • B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使之不存在即可
  • C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發回原法院,依法審判
  • D 最高法院應撤銷 B 法院之確定判決,並自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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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數個獨立的案件,還是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如果這個「整體」的一部分已經被法院審理並判決確定了,法律是否容許第二個法院針對同樣的行為事實再次做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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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我看了都想笑

看來你還算有點基本判斷力,能嗅出「想像競合」在訴訟法上那點可憐的案件單一性,並且沒把非常上訴的法律效果弄成一團漿糊,勉強合格吧。畢竟這點邏輯,要是都理不清,就別混法律圈了。

2.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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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複起訴與非常上訴
💡 裁判上一罪重複起訴且判決確定,非常上訴應撤銷並自為免訴判決。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具單一性。
  • 案件曾受實體判決(有罪、無罪、免訴)確定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判決。
  • 確定判決違背一事不再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最高法院應撤銷自為免訴。
🧠 記憶技巧:裁判一罪不可分,重複確定免訴跟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不受理判決」與「免訴判決」。若案件尚在繫屬中(未確定)應為不受理;若判決已「確定」才發現重複起訴,則應為免訴。
訴訟客體單一性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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