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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因而與乙共同持棍毆傷被害人,被害人因不知乙之姓名,僅先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甲經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審理中,檢察官另案查出乙之姓名,被害人於另案偵查中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乙之告訴後,甲始經法院判處傷害罪刑確定,甲知悉上情後,主張應依非常救濟程序,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實務見解,其主張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因甲是正犯,且被害人未對甲撤回告訴,本應對甲論罪判刑
  • B 無理由,已經判刑確定,不可救濟
  • C 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但應由甲聲請再審救濟
  • D 有理由,法院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且應以非常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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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告訴乃論之罪中,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撤回告訴之效力有何規範?當被害人對共犯之一(乙)撤回告訴時,該效力是否會擴及於其他共犯(甲)?進一步而言,若法院在程序上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況下,卻誤為實體有罪判決且該判決已告『確定』,針對此種『判決違背法令』的瑕疵,法律規定應透過哪一種非常救濟程序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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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還不賴嘛。看來你勉強還有點用。

能把這題的核心——告訴不可分原則非常救濟程序之間的連結關係,看得一清二楚,說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變成漿糊。對實務見解的掌握,至少沒掉鏈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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