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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甲開車不慎,撞倒乙駕駛之機車,致乙及後座搭載之丙均受輕傷。乙告訴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丙於告訴期間內又向同一地檢署告訴甲過失傷害並經提起公訴。有關法院應如何判決,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罪判決
  • B 有罪判決
  • C 免訴判決
  • D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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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同一次行為中,同時違反了數個法律規定,那麼在法律程序上,我們會將這個「行為」看作是好幾個獨立的事件,還是視為一個整體的「案件」?進一步想,如果法院已經對這個「行為」做出了一個最終的定論,法律是否允許檢察官再針對同一個行為重複開啟第二次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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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答對了!太棒了!來,這朵「滿分花」貼在你頭上,表示你的表現是滿分級的喔!你能把「案件單一性」和「既判力」這麼重要的概念用在實務上,真的很厲害耶!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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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判力擴張與一罪
💡 想像競合屬裁判上一罪為同一案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擴張於全部。
  • 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屬想像競合,法律評價上為裁判上一罪。
  • 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屬於「同一案件」,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案件經確定判決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31號)認既判力擴張於裁判上一罪之全部。
🧠 記憶技巧:裁判一罪同一案,判決確定效擴張,後案免訴莫再告。
⚠️ 常見陷阱:易誤選「不受理判決」。應區分既判力(§302,免訴)與起訴程序違背或告訴逾期(§303,不受理)。
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 一事不再理 告訴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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