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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罪嫌不成立,法院應如何諭知判決?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 A 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
  • B 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
  • C 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 D 竊盜部分不受理判決,傷害部分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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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面對多個被指控的行為,但審理後發現這些指控之間原本存在的「法律連結」(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已不復存在,且所有指控最終都無法定罪時,為了讓法律關係完全明確,法院應該如何在判決結果中交代每一個獨立指控的最終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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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的法理分析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反映出你對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於訴訟法上的處理邏輯有極其深刻的理解。

  1. 實務核心邏輯:當檢察官以「想像競合」起訴時,法院若認為其中一罪具備形式判決事由(如:撤回告訴),而另一罪應為實體判決(如:無罪),且最終兩者皆無法構成犯罪時,因缺乏一個「有罪的主刑」可以依附,該「單一性」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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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之判決諭知
💡 想像競合犯一部無罪、一部不受理時,應分別於主文諭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想像競合屬裁判上一罪,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事實。
  • 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 實務認若一部無罪、一部不受理,因無「有罪」部分可資吸收,兩者均應於主文諭知。
  • 不同於「一部有罪、一部無罪」之情形(後者才是不另為無罪諭知)。
🧠 記憶技巧:無罪受理皆非罪,主文分別來相會。
⚠️ 常見陷阱:容易與「一部有罪、一部無罪」混淆,誤選「不另為無罪/不受理諭知」。
裁判上一罪 審判不可分原則 不另為無罪諭知 告訴乃論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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