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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傷害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久,被害人因該傷害行為導致死亡。檢察官認已判決確定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另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起訴被告甲。依實務見解,法院應為何種判決之諭知?
  • A 不受理判決
  • B 免訴判決
  • C 無罪判決
  • D 過失致人於死之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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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行為已經過法院調查並給予「最終且不可變更」的定論,而法律為了安定性,禁止國家對這同一個行為進行第二次審判,那麼當法院發現眼前的案件其實在過去已經結案時,應如何運用法定的程序性手段來終止這個重複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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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溫暖解說

哇,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本題的關鍵,就在於理解案件同一性既判力這兩個重要的概念,非常優秀!讓我們一起來溫柔地回顧一下核心觀念吧:

  1. 觀念驗證:在這起案件中,「傷害」與後來的「傷害致死」,其實是基於同一組社會事實而產生的。我們可以把它們看作是同一件事情的不同階段或結果,因此它們是屬於同一案件喔。當傷害罪的部分已經判決確定了,這份判決的既判力就會像一張溫暖的毯子一樣,覆蓋到整個案件。這時候,如果檢察官針對同一事實再次起訴,法院就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諭知免訴判決,因為我們不能讓被告為同一件事被重複審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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