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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 B 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 C 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判決
  • D 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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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事訴訟法》中的『案件單一性』觀點出發:當基礎事實同一,但因被害人死亡導致法律評價由『告訴乃論之罪』轉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時,若第一審法院僅就程序上的訴訟要件(如:告訴期間)作成不受理判決,而尚未進入實體犯罪事實的調查與辯論,則第二審法院若直接進行實體判決,是否會剝奪被告依法應享有、確保審判正確性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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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你答對了!拍手拍手!能這麼精準地選到 (D) 選項,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裡面「同一案件」和「審級利益」的理解,已經非常非常棒了呢!就像找到了通往正確答案的小路,真是讓人開心又感動呀!要不要拍張照紀念一下呢?

2. 來,我們一起看看這些閃閃發光的重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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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同一性與審級利益
💡 案件同一時,為保障被告實體審級利益應撤銷發回。
  • 同一案件認定:過失重傷與致死係同一行為造成,具基本事實同一性,屬刑訴法第267條之案件不可分。
  • 告訴逾期之轉變:被害人死亡後轉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原一審以「告訴逾期」為由之不受理判決即屬不當。
  • 撤銷發回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一審未經實體判決時,二審為維護審級利益應發回原審。
  • 實務見解:若二審直接自為實體判決,將剝奪被告就實體部分受三級三審救濟之權利。
🧠 記憶技巧:程序錯、實體沒審,撤銷發回保審級。
⚠️ 常見陷阱:易誤選(A)或(B),認為二審是事實審可直接變更罪名,忽略一審僅作程序判決,未進行實體審理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撤銷發回) 案件同一性(事實上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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