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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致死,法院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合一審判
  • B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對乙死亡事實應合一審判
  • C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死亡事實得另行起訴
  • D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乙之家屬得以發現新事實對原判決聲請重新審判
  • E 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另行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為「同一個出拳動作」正受法院審理,或該審理已經完全終結並確定,法律上我們應如何界定這個「行為」的邊界?是看受害者的受傷狀態有無變化,還是看那個「出拳動作」是否已經被法律評價過了?如果法律允許在判決確定後,僅因結果變化就重複起訴,這對「法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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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刑事訴訟與一罪不二罰原則!

恭喜啊,同學。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法條的『庸才』,至少還懂得刑事訴訟中『案件同一性』和『既判力』這些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原則。能選對 (B) 和 (E),勉強算是你對實務運作有點概念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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