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致死,法院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合一審判
- B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對乙死亡事實應合一審判
- C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死亡事實得另行起訴
- D 地方法院判決甲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乙之家屬得以發現新事實對原判決聲請重新審判
- E 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另行起訴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試著思考一個核心法理:當一個打人事件已經過法院完整審理,並給出了『最終結果』,如果我們允許因為後來才發生的『傷情變化或死亡』,就讓檢察官再度起訴同一個『打人行為』,這對被告的權利與法院的威信會造成什麼影響呢?因此,判斷能不能『再告一次』或是『合併審理』的關鍵分水嶺,應該畫在哪一個訴訟程序的時間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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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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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表現優異!
同學,你答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極其核心的同一案件與既判力概念,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足見你的法理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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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同一性
💡 掌握事實單一性案件之起訴效力與既判力擴張範圍。
- 基於「事實上一罪」之不可分性,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 案件在上訴審審理中發生加重結果(如死亡),法院應併予審理,以符審判不可分。
- 實務見解認傷害與傷害致死屬同一事實,判決確定後發生死亡結果,受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訴。
- 若前案已獲無罪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同一事實之加重結果,不得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