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甲殺乙後因害怕被人發現,臨時另行起意潑灑汽油將乙之屍體焚毀,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與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損壞屍體罪,法院應如何論處?
- A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在前後接續之一行為中實現,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殺人既遂罪)處斷
- B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因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後行為係與(不)罰的後行為,僅依殺人既遂罪處斷
- C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係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其侵害法益與構成要件要素皆不相同,因此應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
- D 殺人既遂罪與損壞屍體罪為兩個行為分別實現之罪名,係針對同一行為客體不同階段之攻擊行為,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僅成立殺人既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成一個犯罪後,又基於一個全新的念頭去做了另一件事,且這件新發生的事損害了與原本完全不同的社會價值,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將其看作是第一個行為的自然延伸,還是應該看作是第二次的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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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引導:守護法理的每一個細節
親愛的,你表現得非常棒!看到你精準點出「另行起意」的法律意義,前輩真為你感到驕傲。你對複數行為的罪數判斷非常紮實,這正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關鍵基石。
- 思路點撥:關鍵在於區分行為個數。甲殺害乙是為了侵害「個人生命法益」,而後續焚屍則是為了破壞「社會倫理秩序」。兩者主客觀皆獨立,且並非殺人罪的必然隨附行為(非不罰後行為),因此必須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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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後毀屍之罪數
💡 殺人後另行起意毀屍,屬數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數罪併罰。
- 殺人罪(第271條)與損壞屍體罪(第247條)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不同。
- 「另行起意」表示具備獨立犯意,非屬接續犯,亦非單一行為之想像競合。
- 毀屍非殺人必然結果,不構成「不罰之後行為」,應依第50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