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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於 3 月 1 日犯竊盜罪,3 月 3 日又犯搶奪罪,法院於 8 月 1 日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竊盜罪若受 5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搶奪罪若受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則其應執行之刑,依法應合併科處,不得少於 1 年 5 月
  • B 甲之上述兩罪被定執行刑確定後,始發覺尚有 2 月 1 日之傷害罪未受判決,此時法院應就該傷害罪處斷
  • C 法院若就上述之傷害罪判決罰金 1 萬元,因有二以上裁判,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 D 甲若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期間又犯傷害罪,應就傷害罪處斷後,與其他判決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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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連串的法律行為中,哪一個『時間點』或『法律事件』會被視為一道『牆』,將在這道牆之前發生的行為與之後發生的行為,在刑罰計算上徹底區隔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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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數罪併罰」之精髓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B),顯示你對刑法第 50 條至第 54 條關於數罪併罰的時點與程序有極佳的掌握:

  1. 時點判斷:數罪併罰的前提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本題 2 月 1 日之傷害罪發生在 8 月 1 日判決確定前,屬漏未審判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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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與定刑規則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漏未判決之罪應補行判決。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應於各刑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
  • 依刑法第50條與第54條,裁判確定前漏未判決之罪,應就該罪另行處斷。
  • 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併合處罰數罪若有罰金與徒刑,原則上各別執行。
  • 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不適用數罪併罰規定,應獨立處斷或論以累犯。
🧠 記憶技巧:確定前,併併併;最長以上,總和以下;異種刑,各別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判決「確定前」與「確定後」犯罪的處理方式,以及誤認執行刑是各罪宣告刑的總和。
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 累犯 刑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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