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於 3 月 1 日犯竊盜罪,3 月 3 日又犯搶奪罪,法院於 8 月 1 日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竊盜罪若受 5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搶奪罪若受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則其應執行之刑,依法應合併科處,不得少於 1 年 5 月
  • B 甲之上述兩罪被定執行刑確定後,始發覺尚有 2 月 1 日之傷害罪未受判決,此時法院應就該傷害罪處斷
  • C 法院若就上述之傷害罪判決罰金 1 萬元,因有二以上裁判,須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 D 甲若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期間又犯傷害罪,應就傷害罪處斷後,與其他判決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思路引導 VIP

刑法對於「數罪併罰」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切分點,也就是這些罪必須在什麼事件發生「前」犯下才能合併計算定應執行刑?你可以試著推導看看,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點才犯罪,又該如何處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好!你精準掌握了刑法「數罪併罰」的適用要件。 甲在8月1日判決確定「前」犯了竊盜、搶奪與傷害(2月1日)三罪。依刑法第52條規定,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未經裁判的餘罪(傷害罪),法院當然應先就該餘罪處斷,再依第53條與前罪更定其刑,故選項 (B) 正確。 其他選項的陷阱在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數罪併罰與定刑規則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漏未判決之罪應補行判決。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應於各刑最長期以上、總和以下。
  • 依刑法第50條與第54條,裁判確定前漏未判決之罪,應就該罪另行處斷。
  • 依現行刑法第51條第9款,依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 判決確定後所犯之罪,不適用數罪併罰規定,應獨立處斷或論以累犯。
🧠 記憶技巧:確定前,併併併;最長以上,總和以下;異種刑,各別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判決「確定前」與「確定後」犯罪的處理方式,以及誤認執行刑是各罪宣告刑的總和。
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 累犯 刑法第50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犯罪論與刑罰論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