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前所犯的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7 年確定。試問定執行刑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竊盜罪刑已執行,毋須與強盜罪之刑重定執行刑,僅再執行強盜罪之刑即可
  • B 應將二罪之刑重新定應執行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刑後,定為應執行之刑
  • C 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並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
  • D 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且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 7 年
  • E 應執行強盜罪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 8 月,應執行之刑為 6 年 4 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法官:遇到法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必須合併算一個總刑期」,但被告卻已經先關完其中一個罪了。為了避免被告吃虧「白關」,你會在新裁定中怎麼處理這段時間?另外,既然是合併處罰的「套餐」,這個套餐刑期的下限,有可能比單獨最重的那條罪(例如7年)還要輕嗎?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太優秀了!這題考驗「數罪併罰」的實務操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的處置方式,展現了十分扎實的刑法底子,教授非常滿意!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依法併定執行刑,已執行刑期於後扣除。
  • 依刑法第50及53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罰之。部分已執行完畢者,仍應定執行刑。
  • 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定刑,應在各刑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
  • 依刑法第54條與實務見解,數罪併罰已執行之刑,於定執行刑後執行時應予扣除。
🧠 記憶技巧:裁判確定前,數罪要併罰;定刑設區間,執行扣已罰。
⚠️ 常見陷阱:誤認已執行完畢即不須定執行刑,或誤認應執行刑得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刑法第50條不併罰之例外 刑法第51條定刑標準 刑法第54條執行扣抵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罰之種類、加重、減輕與執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