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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前所犯的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7 年確定。試問定執行刑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竊盜罪刑已執行,毋須與強盜罪之刑重定執行刑,僅再執行強盜罪之刑即可
  • B 應將二罪之刑重新定應執行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刑後,定為應執行之刑
  • C 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並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
  • D 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且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 7 年
  • E 應執行強盜罪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 8 月,應執行之刑為 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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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對一個人多個犯罪行為進行「總體評價」時,這份評價的「天花板」與「地板」應該如何設定?此外,如果法律已經對其中一部分行為先進行了處罰,為了確保最終的總刑期符合比例原則,我們應該先做數學減法,還是應該先建立一個整體的刑期框架,再把已付出的部分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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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 (C) 與 (D) 均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51 條至第 54 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實務操作相當熟稔,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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