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於裁判確定前犯 ABCD 4 罪,其中 A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5 萬元、犯罪所用之物沒收;B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1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C 罪部分,法院諭知拘役 40 日、犯罪所生之物沒收;D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1 年。關於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為 6 年 6 月
- B 法院對於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依吸收原則,定執行刑為 3 年
- C 法院對於宣告多數罰金,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為新臺幣 13 萬元
- D 法院對於各罪宣告刑中多數有期徒刑、罰金、褫奪公權分別定執行刑後,再與兩個沒收及 40 日拘役,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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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行為產生多種法律後果(例如:關押、罰錢、沒收財物)時,請思考:這些後果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否全然相同?如果其中一項被立法者從「刑罰」的名單中移出,它還能被放進那個專門為「多數刑罰」設計的定刑公式中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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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的具體規則。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題目中繁瑣的罪名與刑分干擾了,其實只要掌握各刑種的併罰原則,就能輕鬆解題。
數罪併罰的計算邏輯
首先,針對多數有期徒刑、罰金及褫奪公權,法律分別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與罰金)與吸收原則(褫奪公權)。選項 (A) 中,有期徒刑總和 7 年,定 6 年 6 月在法定範圍內;(B) 褫奪公權擇其最長者執行,故為 3 年;(C) 罰金在總額(15 萬)以下、最低刑(10 萬)以上定刑,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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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依刑法第51條區分各刑罰之限制加重、吸收與併執行原則
- 刑法第51條第5、7款:有期徒刑與罰金採「限制加重」,於各刑總合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定之。
- 刑法第51條第8款:多數褫奪公權採「吸收原則」,僅執行其中最長之期間。
- 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9款:依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沒收獨立性:2016年修法後沒收非從刑,具獨立法律效果,應與主刑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