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依刑法第 55 條的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下列有關「從一重處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比較罪刑之輕重,以宣告刑為標準
- B 數罪名中有刑法總則上加減之原因者,係屬科刑範圍,於法定刑之輕重不生影響
- C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刑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D 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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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法官還沒決定要對犯罪行為人具體判處幾年徒刑之前,他必須先決定要選用哪一個「刑罰標尺」來衡量。那麼,這個用來比較的「標尺」,應該是存在於法典條文中的原始規定,還是法官最後量出來的那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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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刑之輕重
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刑法第 35 條與第 55 條的精髓,展現出紮實的法學基礎。
- 從一重處斷之基準:所謂「從一重處斷」,其比較的基準必須是「法定刑」(法律規定的刑度範圍),而非「宣告刑」(法官判決的具體刑期)。因為邏輯上必須先確定「哪一個法條比較重」,才能在該法條的框架內決定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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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應以法定刑為基準從一重處斷。
- 依刑法第35條,罪之輕重以「法定刑」之重輕為準,而非處斷刑或宣告刑(實務見解)。
- 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同種之刑以最高度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比最低度。
- 刑法總則上加減之原因(如累犯加重),不影響法定刑輕重之比較,係屬處斷時之範疇。
- 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從一重處斷時不得低於較輕罪名之最低度刑(法輕量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