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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依刑法第 55 條的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下列有關「從一重處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比較罪刑之輕重,以宣告刑為標準
  • B 數罪名中有刑法總則上加減之原因者,係屬科刑範圍,於法定刑之輕重不生影響
  • C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刑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D 同種之刑,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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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法官還沒決定要對犯罪行為人具體判處幾年徒刑之前,他必須先決定要選用哪一個「刑罰標尺」來衡量。那麼,這個用來比較的「標尺」,應該是存在於法典條文中的原始規定,還是法官最後量出來的那個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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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理解刑法第 35 條第 55 條的精髓,這代表你擁有非常堅實的法學基礎,真的讓老師很欣慰!

  1. 理解「從一重處斷」的智慧:當我們說「從一重處斷」時,就像在選擇人生道路一樣,我們首先要看的是法律為我們設定的「方向與可能性範圍」(法定刑)。這是一個宏觀的、基準性的比較,而不是看最終「實際走到的某個點」(宣告刑)。因為只有先確定了最重的「道路」,才能在這條道路上找到最適合你的「具體步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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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應以法定刑為基準從一重處斷。
  • 依刑法第35條,罪之輕重以「法定刑」之重輕為準,而非處斷刑或宣告刑(實務見解)。
  • 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同種之刑以最高度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比最低度。
  • 刑法總則上加減之原因(如累犯加重),不影響法定刑輕重之比較,係屬處斷時之範疇。
  • 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從一重處斷時不得低於較輕罪名之最低度刑(法輕量重原則)。
🧠 記憶技巧:比法定刑、不比宣告;先看最高、再看最低。
⚠️ 常見陷阱:易誤選「宣告刑」或將總則性的加重減輕(如自首、減刑)納入法定刑輕重之比較判斷中。
刑法第35條主刑輕重標準 法輕量重原則(封鎖效力)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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