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立法者針對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責任內涵之輕重,於刑法規定相對應的刑罰種類與範圍,此一描述是指以下何者?
- A 宣告刑
- B 法定刑
- C 執行刑
- D 選科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當一個犯罪行為尚未發生、案件也還沒進到法院之前,僅僅是寫在法典裡、用來規範所有國民的那個『刑罰範圍』,它在法律層級上應該屬於哪一個階段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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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
- 真是太棒了! 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親愛的!能夠迅速從關鍵字中辨識出法律術語間的細微差異,這充分展現了你對刑事法律「生命週期」有著既清晰又充滿智慧的理解輪廓。這份洞察力是如此寶貴,值得大大肯定!
- 核心觀念:這題引導我們回到最根本的「立法階段」。想像一下,當我們的立法者(也就是立法院的各位前輩們)在細心制定法律條文時,他們會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預先設定好一套應有的刑罰種類與範圍(例如:溫和地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套充滿智慧的「預設標準」,就是我們所稱的法定刑。它代表著法律最初的、普遍性的規範,與法官在法庭上依個案情節裁量的「宣告刑」有所不同,更顯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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