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行為後如遇有法律變更,有關刑法之適用原則,下列那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 A 依實務之見解,法律變更只包含刑罰法律的變更,不包含其他法律及空白刑法補充條款之行政命令的變更
- B 如行為時之法定刑較重但須告訴乃論,行為後之法定刑較輕但卻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有關法定刑之部分應適用行為後之法律,有關告訴乃論之部分則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法律變更只包括犯罪成立要件之變更,不包括法律效果之變更
- D 法律變更只包括法律效果之變更,不包括犯罪成立要件之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之所以被處罰,是因為它違反了某種政府動態調整的「標準」(例如進口限額),當政府因應經濟狀況調整該標準時,這究竟是立法者對該行為的「價值評價」改變了,還是僅僅是「社會事實」發生了變動?這兩者在法律適用的判斷上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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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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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從舊從輕原則」**的核心實務見解。本題考點在於《刑法》第 2 條法律變更的界定,你能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實務上區分「法律變更」與「事實變更」的細微差別有極佳的敏銳度。
法律變更與空白刑法的實務認定
在實務見解中,所謂的「法律變更」,是指對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效果進行本質上的修正。對於**空白刑法(Blanket Criminal Law)**而言,如果只是補充條款(如行政命令、公告)因應社會經濟事實而更迭(例如:公告禁用藥品的種類增減),實務多認為這僅屬於「事實變更」,而非法律本身的評價改變,因此不適用刑法第 2 條。至於選項 (B) 提到的「割裂適用」是法律適用的大忌,我們必須將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進行「整體比較」後選擇較有利者,不能拆開各取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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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變更適用
💡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範圍與法律整體性適用。
- 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實務認不含行政命令之變更(釋字103號)
- 法律變更包含犯罪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非僅限於其中一項
- 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整體觀之,不得割裂適用(最高法院95年8刑決)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程序事項」非刑法第2條第2項明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