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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上之類推適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律禁止
  • B 應從習慣法的角度,肯定教師對學生之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 C 實務見解認為,預備犯得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刑法第 235 條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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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範必須隨著時代變遷而保有彈性,且文字本身必然存在『核心意涵』與『灰色地帶』,那麼法官在詮釋一個具有社會價值判斷的法律名詞時,該具備什麼樣的審查標準,才不至於讓人民因無法預期法律界線而陷入恐慌,卻又能兼顧法律的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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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選項 (D),顯見對於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及其衍生子原則已有紮實掌握,表現十分優異。本題的核心在於考察「法律明確性原則」(Legal Clarity)在實務中的操作。大法官於釋字第 407 號及第 617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雖然「猥褻」屬於規範性的法律概念,但其涵義可經由司法解釋予以具體化,且為大眾所能預見,因此認定並未牴觸明確性原則,這是刑法與憲法交會處極為經典的考點。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辨析「禁止類推適用」(Prohibition of Analogy)的界線。選項 (A) 忽略了刑法僅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原則上是容許的;選項 (B) 則涉及刑法的法源,基於罪刑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應有法律明文,不能單純仰賴習慣法;而選項 (C) 中的預備犯因未達「著手」階段,依現行實務見解,並不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你能避開這些細膩的法理陷阱,代表對刑法總則的架構已有深刻的領悟。

📝 罪刑法定原則
💡 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與刑罰,包含禁止不利類推與法律明確性。
  • 刑法第1條規定罪刑法定,禁止對行為人「不利」之類推,有利類推則屬容許。
  • 釋字第407、617號指出,「猥褻」概念依社會通念可預見,符合明確性原則。
  • 罪刑法定要求以「成文法」為準,習慣法不得作為直接創設犯罪或刑罰之依據。
  • 預備犯不適用刑法第27條之中止規定,實務見解認為預備行為尚無中止之餘地。
🧠 記憶技巧:定、明、溯、推(罪刑法「定」、法律「明」確、禁止「溯」及、禁止類「推」)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類推適用皆禁止,忽略「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通常為學說與實務所容許。
法律明確性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預備犯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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