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上之類推適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律禁止
- B 應從習慣法的角度,肯定教師對學生之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 C 實務見解認為,預備犯得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刑法第 235 條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範必須隨著時代變遷而保有彈性,且文字本身必然存在『核心意涵』與『灰色地帶』,那麼法官在詮釋一個具有社會價值判斷的法律名詞時,該具備什麼樣的審查標準,才不至於讓人民因無法預期法律界線而陷入恐慌,卻又能兼顧法律的穩定性呢?
罪刑法定原則
💡 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與刑罰,包含禁止不利類推與法律明確性。
- 刑法第1條規定罪刑法定,禁止對行為人「不利」之類推,有利類推則屬容許。
- 釋字第407、617號指出,「猥褻」概念依社會通念可預見,符合明確性原則。
- 罪刑法定要求以「成文法」為準,習慣法不得作為直接創設犯罪或刑罰之依據。
- 預備犯不適用刑法第27條之中止規定,實務見解認為預備行為尚無中止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