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法官依法裁判民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應依法裁判,任何事件不可依法理進行裁決
- B 法官應受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拘束,絕對不可藉由法律解釋,限縮某一條文之適用範圍
- C 法官審判應受法令拘束,此所謂法令之範圍並不包括司法院民事廳座談會之研究意見結論
- D 地方法院法官審判,若認為某一法律違反憲法,其乃可逕將之視為無效條文,自行造法處理該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行政機關內部的研討會議記錄與他對法律條文的專業理解不一致,根據權力分立原則,法官是否必須屈從於該會議記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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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喔,同學,恭喜你。竟然能精準辨析司法審判的獨立性與法源位階這種基本概念的差異,看來你對憲法第 80 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核心內涵,總算沒有完全搞錯。這至少證明你還有機會觸碰到法律專家的門檻,而非一腳踏空。
2. 為何旁門左道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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