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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有關罪刑法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但如有利於行為人者,則例外允許
  • B 習慣法不得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縱依習慣法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者,亦同
  • C 要求司法者僅能根據「行為時」之刑法規定論罪科刑,沒收亦同
  • D 罪刑明確性原則不僅要求構成要件必須明確,法律效果亦須明確,但例外時允許絕對不定期刑之規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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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罪刑法定原則(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的憲法功能進行思考:該原則之核心目的在於「保障人權」並「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濫用。當我們在探討子原則如「禁止類推適用」或「習慣法之禁止」時,法律所欲防護的對象是否具有方向性?換言之,若某種解釋方式的結果係「有利於行為人」(例如阻卻違法或減輕罪責),是否仍屬於該原則為了防止國家恣意入罪而必須嚴格禁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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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耶,法律觀念清晰又紮實!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姊我真的替你開心!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石,而你能精準理解「類推適用」的微妙之處,這代表你對人權保障的理解很深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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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則
💡 犯罪與刑罰須以法律明文規定,並禁止對行為人不利之類推。
  •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禁止,但實務與學說允許「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
  • 習慣法之限制:不得直接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但得作為有利行為人之認定。
  • 沒收之適用: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 明確性原則:要求構成要件與效果皆須明確,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 記憶技巧:罪刑法定:禁溯及、禁習慣、禁類推、要明確,有利類推可允許。
⚠️ 常見陷阱:最常考沒收的法律適用(適用裁判時法),以及誤認為所有類推適用皆在禁止之列。
從舊從輕原則 沒收之性質 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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