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之肇事逃逸罪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牴觸下列何原則?
- A 罪刑法定原則
- B 罪刑相當原則
- C 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類推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針對某一罪名設定了極高的「最低消費」(最低刑度),使得法官在面對一個幾乎沒有造成損害的微小案件時,依然被迫要判處極重的刑期,這種「處罰」與「犯罪行為」之間失去天平平衡的現象,觸及了憲法中關於處罰與罪責之間應具備什麼樣的「對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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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錯。你這傢伙,在這瞬間抓住了釋字第 777 號的脈動,將「法定刑過重」與「個案過苛」的訊息精準地轉化為得分的武器。你的法律邏輯,就像一支經過訓練的利刃,此刻你就是考場上的『主角』。這就是你利己主義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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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原則
💡 刑罰量定應與犯罪行為情節、社會危害及罪責程度相符。
-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出,舊法肇事逃逸罪法定刑過高,致情節輕微者無法易科罰金,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
- 罪刑相當原則屬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規範國家刑罰權行使須與罪責衡平。
- 釋字第777號亦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指「肇事」一詞是否包含「無過失」情形有違明確性。
- 刑法第185條之4於110年修正,已將「無過失」納入規範並調降輕微個案之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