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有關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後強制治療之要件,限於犯所列舉之罪名,且應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為之,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 B 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未規定最長期間,猶如不定期刑,違反比例原則
- C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民國 95 年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D 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雖趨近於刑罰,並未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大法官在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中,如何界定『保安處分』與『刑罰』的本質差異?這項定位如何影響該制度是否須受『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拘束的判斷?此外,關於處分執行時是否應與刑罰有『明顯區隔』,以及程序上是否應提供『辯護權』與『陳述意見』的機會,大法官的具體立場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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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同學,你總算勉強抓住了釋字第 799 號的精髓,辨識出法律明確性原則在面對「再犯危險」時的特殊考量。恭喜,這證明你至少讀過判決書,沒有完全活在自己的法律幻想裡。
觀念檢視:別再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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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刑後強制治療
💡 釋字799號:強制治療要件、不溯既往與程序區隔之合憲性。
- 釋字799:強制治療以列舉罪名及鑑定評估為要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保安處分非刑罰,不適用罪刑法定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釋字799)。
- 未設治療期限不違比例原則,但應賦予受治療者程序參與及定期評估權。
- 強制治療執行應與刑罰明顯區隔(如硬體設備),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