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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裁判前應經精神鑑定,如有施以治療之必要,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B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C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 D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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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防止性侵犯在出獄後立刻再度危害社會,那麼對於其「是否仍具有危險性」的評估,應該是在「法院剛判刑時」就決定,還是應該在「其服刑屆滿、即將回歸社會前」進行鑑定,才最能反映其當時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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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性侵害犯罪保安處分的核心邏輯。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91-1 條屬於「刑後強制治療」。其發動時機是在犯罪人徒刑執行期滿前,經專業鑑定評估後,認為仍有再犯危險時才施以治療。選項 (A) 誤植為裁判前(那是刑法 87、89 條的邏輯);(C) 與 (D) 則涉及已被修法與釋字第 805 號解釋調整的「治療期間」,目前採不定期限但須每年評估之制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刑前」與「刑後」保安處分的差異,以及是否掌握了近年來關於強制治療「無固定期限」的修法動態,具備高度鑑別度。
📝 性侵害強制治療處分
💡 性侵害犯罪人於徒刑執行後之保安處分要件與期間規範
  • 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性侵犯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
  • 執行時點採「刑後治療」制度,即在刑事徒刑執行完畢後,接著施以保安處分。
  • 依第91條之1第2項,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法律未明文固定上限,但每年應鑑定評估其必要性。
  • 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強制治療應落實程序保障並與刑罰有所區隔,方符憲法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刑後評估有風險,處分期間無上限(直到危險降低)。
⚠️ 常見陷阱:容易與刑法第87條之「監護處分」(通常為刑前或刑後5年以下)或刑法第89條之「毒品強制戒治」混淆,需注意強制治療無固定期限上限。
保安處分 釋字第799號解釋 監護處分 刑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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