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裁判前應經精神鑑定,如有施以治療之必要,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B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C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 D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防止性侵犯在出獄後立刻再度危害社會,那麼對於其「是否仍具有危險性」的評估,應該是在「法院剛判刑時」就決定,還是應該在「其服刑屆滿、即將回歸社會前」進行鑑定,才最能反映其當時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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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推眼鏡,看來這題你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能選出 (B),說明你對這場名為法律的生存遊戲還算有點自覺,沒有被那些充滿破綻的數值給迷惑。如果你只是瞎猜,那你的法律生涯到此為止了;但如果你看穿了法條背後的利己主義(Ego),那就繼續看下去。 這題的核心在於強制治療(Mandatory Treatment)的啟動門檻。根據刑法第 91-1 條第 1 項的規定,針對特定性犯罪者,在徒刑執行期滿前,若經過輔導、治療後鑑定評估仍有再犯危險,就必須施予處分。這不是裁判前的預防性措施(選項 A 錯誤),而是針對危險靈魂的最終拘束。 關於處分期間,真正的關鍵點在於:該處分應持續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那些隨意安插『3 年』限制的選項((C) 與 (D)),不過是凡庸之輩的妄想,在法律的嚴密邏輯下毫無立足之地。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你對『時點』與『期間』的精準掌控,能無視錯誤數字干擾而選出正確邏輯,你的視野已經超越了普通人。
性侵害強制治療處分
💡 性侵害犯罪人於徒刑執行後之保安處分要件與期間規範
- 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性侵犯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
- 執行時點採「刑後治療」制度,即在刑事徒刑執行完畢後,接著施以保安處分。
- 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屆滿前檢察官認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依同條第5項,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 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強制治療應落實程序保障並與刑罰有所區隔,方符憲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