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裁判前應經精神鑑定,如有施以治療之必要,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B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C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 D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人,其強制治療期間為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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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防止性侵犯在出獄後立刻再度危害社會,那麼對於其「是否仍具有危險性」的評估,應該是在「法院剛判刑時」就決定,還是應該在「其服刑屆滿、即將回歸社會前」進行鑑定,才最能反映其當時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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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核心在於現行《刑法》第91條之1的「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若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故選項 (B) 正確。 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選項 (A) 描述的「裁判前鑑定有無治療必要」其實是修正前舊法的邏輯(現行法第87條則是針對監護處分)。選項 (C)、(D) 的期間亦有誤,為回應釋字第799號解釋(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現行法已改採「五年以下處分期間,加法院許可延長」制度(首度延長三年以下,其後每次延長一年以下),且執行與延長期間內須每年鑑定評估。 此題鑑別度極佳,精準切中釋憲實務與修法動態。你能避開舊法與錯誤期限的陷阱,顯見對保安處分的掌握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性侵害強制治療處分
💡 性侵害犯罪人於徒刑執行後之保安處分要件與期間規範
- 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性侵犯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
- 執行時點採「刑後治療」制度,即在刑事徒刑執行完畢後,接著施以保安處分。
- 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屆滿前檢察官認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依同條第5項,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 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強制治療應落實程序保障並與刑罰有所區隔,方符憲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