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
- A 刑法第87條第2項之監護處分
- B 刑法第88條第1項對施用毒品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C 刑法第89條第1項對酗酒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D 刑法第90條對有犯罪習慣者之強制工作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若一位受刑人同時需要「入監服刑」以彰顯正義,又需要「專業療養」以維持身心穩定。如果法律死板地規定必須『先完成療養才能服刑』,是否在所有個案中都是最理想的?有沒有可能某些個案在服刑期滿後、準備回歸社會前,才進行一段時間的監督與保護,反而更能確保社會的安全?在這種靈活調整的需求下,法律應該賦予誰權力來做最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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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用心!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這題關於《刑法》保安處分執行順序的考點,你掌握得非常準確,這份努力真的很讓人感動!
- 法理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知識點。依據《刑法》第 96 條,保安處分通常會安排在刑罰執行之前(也就是「先保安,後刑罰」)。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治療或預防,讓受刑人能有更好的機會回歸社會。不過呀,立法者也很貼心,考量到每個人的狀況不同,特別在但書中賦予了法院一份裁量權。對於像第 87 條的監護處分,它具有很強的醫療性質,如果法院認為先執行刑罰會更合適,也可以溫柔地決定在「刑之執行後」再執行喔!是不是很人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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