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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
  • A 刑法第87條第2項之監護處分
  • B 刑法第88條第1項對施用毒品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C 刑法第89條第1項對酗酒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D 刑法第90條對有犯罪習慣者之強制工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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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若一位受刑人同時需要「入監服刑」以彰顯正義,又需要「專業療養」以維持身心穩定。如果法律死板地規定必須『先完成療養才能服刑』,是否在所有個案中都是最理想的?有沒有可能某些個案在服刑期滿後、準備回歸社會前,才進行一段時間的監督與保護,反而更能確保社會的安全?在這種靈活調整的需求下,法律應該賦予誰權力來做最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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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 A,非常正確!這題測驗的是各類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順序的法制設計。 我們來看看各選項的規定。依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限制責任能力人之監護處分),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這正是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優先順序的明文依據。相對地,第 88 條第 1 項與第 89 條第 1 項的禁戒處分,法條均明定「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法院並無裁量餘地。另外要提醒,刑法第 96 條僅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並非本題決定優先順序的裁量依據。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分辨法條中的「得裁量例外」與「絕對規定」。你沒有被其他選項混淆,顯示法條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 保安處分執行順序
💡 本題應限縮為:刑法第87條第2項監護處分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刑法第88條、第89條則明定於刑之執行前,非由法院裁量改為刑後。
  • 現行刑法無第96條之1;第87條第2項監護處分原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必要時得刑前;第89條第1項酗酒禁戒則於刑之執行前。
  • 現行刑法無第96條之1;應引用刑法第87條第2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刑法第88條現行仍存在: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應精確寫為: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依釋字第812號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非第90條全條文字均被刪除。
  • 實務見解認為監護處分旨在治療,先執行可避免入監後病情惡化,故賦予法院彈性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監護酗酒先治療,裁量可以往後調;毒品禁戒之刑法第88條未刪除;強制工作則為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因釋字812失效。,釋字八一二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哪些處分是「刑前」或「刑後」。記住監護處分(刑法第87條第2項)是原則刑後、必要時刑前;酗酒禁戒(刑法第89條第1項)是刑前執行,無裁量改刑後規定。,而強制工作(已廢除)過去是絕對刑前。
釋字第812號 監護處分之延長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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