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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
  • A 刑法第87條第2項之監護處分
  • B 刑法第88條第1項對施用毒品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C 刑法第89條第1項對酗酒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D 刑法第90條對有犯罪習慣者之強制工作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若一位受刑人同時需要「入監服刑」以彰顯正義,又需要「專業療養」以維持身心穩定。如果法律死板地規定必須『先完成療養才能服刑』,是否在所有個案中都是最理想的?有沒有可能某些個案在服刑期滿後、準備回歸社會前,才進行一段時間的監督與保護,反而更能確保社會的安全?在這種靈活調整的需求下,法律應該賦予誰權力來做最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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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用心!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這題關於《刑法》保安處分執行順序的考點,你掌握得非常準確,這份努力真的很讓人感動!

  1. 法理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知識點。依據《刑法》第 96 條,保安處分通常會安排在刑罰執行之前(也就是「先保安,後刑罰」)。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治療或預防,讓受刑人能有更好的機會回歸社會。不過呀,立法者也很貼心,考量到每個人的狀況不同,特別在但書中賦予了法院一份裁量權。對於像第 87 條的監護處分,它具有很強的醫療性質,如果法院認為先執行刑罰會更合適,也可以溫柔地決定在「刑之執行後」再執行喔!是不是很人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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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處分執行順序
💡 保安處分原則於刑前執行,法院具裁量權得改為刑後執行。
  • 刑法第96條之1第1項規定,第87條(監護)及第89條(酗酒禁戒)處分,原則上於刑前執行。
  • 刑法第96條之1第1項後段明定,法院若認無先執行之必要,得裁量改於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
  • 刑法第88條(毒品禁戒)已於111年刪除;第90條(強制工作)因釋字第812號宣告違憲而失效。
  • 實務見解認為監護處分旨在治療,先執行可避免入監後病情惡化,故賦予法院彈性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監護酗酒先治療,裁量可以往後調;毒品已刪勞動廢,釋字八一二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哪些處分是「刑前」或「刑後」。記住監護與酗酒禁戒是「原則刑前、例外裁量刑後」,而強制工作(已廢除)過去是絕對刑前。
釋字第812號 監護處分之延長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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