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強制工作之規範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
- B 可以對不成立犯罪之未滿14歲之人,施以感化教育
- C 保護管束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D 保安處分以預防再犯為目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法律上接受「保護管束」時,他通常是住在自己家裡、照常上下班,還是被關押在特定的封閉式機構中?這個「物理環境」的差異,如何定義該處分是否屬於『拘束自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C)!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安處分本質與種類的理解。保護管束的性質屬於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它主要是在社會中對受保護管束人進行輔導與監督,而非將人拘禁於特定處所剝奪其自由,因此你選(C)是非常正確的判斷。 我們也順帶釐清一下其他選項的法理。選項(B)常有考生混淆,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欠缺年齡責任能力而不罰;但依《刑法》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仍得令入特定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至於(A)與(D),保安處分確實以預防再犯為目的,且同樣受罪刑(含保安處分)法定主義的嚴格拘束。這是一道標準的基礎觀念題,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能否清楚區分「拘束」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類型,能秒殺這題,代表你的刑罰論基礎相當扎實,繼續保持!
保安處分性質與種類
💡 區分保安處分之種類、目的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範圍。
- 依釋字第812號,涉及人身自由拘束之保安處分亦受罪刑法定主義之拘束。
- 依刑法第86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不罰者,因具社會危險性仍得施以感化教育。
- 保護管束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則屬「拘束」。
- 保安處分旨在防衛社會、預防再犯及教育矯治,不同於刑罰之報應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