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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有關保安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強制工作之規範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
  • B 可以對不成立犯罪之未滿14歲之人,施以感化教育
  • C 保護管束為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D 保安處分以預防再犯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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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法律上接受「保護管束」時,他通常是住在自己家裡、照常上下班,還是被關押在特定的封閉式機構中?這個「物理環境」的差異,如何定義該處分是否屬於『拘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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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的肯定

太棒了!你非常仔細地辨認出了保安處分在性質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法律效果」的分類有了很紮實的理解,這是你法律學習路上非常重要的一步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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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處分性質與種類
💡 區分保安處分之種類、目的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適用範圍。
  • 依釋字第812號,涉及人身自由拘束之保安處分亦受罪刑法定主義之拘束。
  • 依刑法第86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不罰者,因具社會危險性仍得施以感化教育。
  • 保護管束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則屬「拘束」。
  • 保安處分旨在防衛社會、預防再犯及教育矯治,不同於刑罰之報應本質。
🧠 記憶技巧:保安預防非報應,未滿十四感化行,自由拘束要法定,管束非拘要分明。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保安處分皆屬拘束人身自由。保護管束僅具限制性質,不屬於拘束人身自由。
罪刑法定主義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 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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