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現行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規定因確保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其與受治療者承受之人身自由限制兩者間尚未失衡,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
- C 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強制治療執行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悖離刑罰與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
- D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法律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未來的危險」而非「懲罰過去的錯誤」,那麼在決定是否執行該措施時,我們應該看重的是「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還是「當前是否仍具備社會危險性」?這兩者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會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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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合格,算你走運
看來你還能從浩瀚的法條中,辨認出釋字第 799 號這幾個字,並且——令人驚訝地——理解了「保安處分」與「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區別。至少證明你還沒把憲法基本原理忘光,邏輯線條也沒完全斷裂。
2. 觀念驗證,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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