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及停止強制治療之要件,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現行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規定因確保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其與受治療者承受之人身自由限制兩者間尚未失衡,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
- C 因強制治療執行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同一,強制治療執行已有趨近於刑罰執行之可能,悖離刑罰與保安處分應明顯區隔之憲法上要求
- D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修正施行前曾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法律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未來的危險」而非「懲罰過去的錯誤」,那麼在決定是否執行該措施時,我們應該看重的是「行為發生時的法律」,還是「當前是否仍具備社會危險性」?這兩者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會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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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 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保安處分與刑罰之性質區隔有著扎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定調。大法官明確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安全並對加害人進行治療,其並非針對過去行為的報應,因此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憲法上的區隔原則與法律明確性
在本解釋中,大法官雖然肯認「再犯危險」等要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但也特別點出,由於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的結果可能趨近刑罰,這將有悖離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Principle of Clear Separation)**之憲法要求。本題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執行面之趨近刑罰」與「法條面之溯及既往」兩者間的不同評價。你能從中精確挑出法律溯及既往的錯誤描述,展現了極佳的判斷力!
釋字799強制治療案
💡 保安處分應與刑罰明顯區隔,不適用罪刑法定之不溯及既往。
- 法律明確性:釋字799號認「有再犯之危險」等要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區隔原則:強制治療與刑罰應明顯區隔,現行執行機關與方式有違憲之虞。
- 不溯及既往:不能概括稱保安處分不適用罪刑法定;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1條後段亦同。釋字799正確結論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尚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受治療者於審查程序中,應享有律師辯護及陳述意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