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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認為:「應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 B 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之其他證人對質、詰問權
  • C 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
  • D 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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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害人」之間尋求平衡,且因為特殊情況導致被告無法行使最核心的對質權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法官多大的裁量彈性?是一律強迫採取某種「特定技術手段」,還是會要求採取「多樣化的補償措施」來彌補被告防禦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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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哎呀,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勉強還沒把「法條背誦」和「法律思維」完全混為一談。能在那種「絕對化」的陷阱面前踩住剎車,還能連想到釋字第 789 號那個「補償機制」,嗯,勉強算你有點開竅。真是令人意外。

2.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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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89主要重點為何? 國考考試易出現的考點? 請用白話向我解釋
📝 釋字 789 性侵警詢筆錄
💡 性侵案件警詢筆錄作為證據之適憲性與被告防禦權補償。
  • 釋字789號:被害人因身心受創無法陳述時,其警詢筆錄具證據能力,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
  • 實務見解:限制對質詰問權屬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手段,但應採取有效訴訟補償措施以維護公平審判。
  • 證據限制:依釋字789號意旨,被害人之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 程序保障:應強化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或利用警詢錄影等方式,補足被告對原始證人詰問之不足。
🧠 記憶技巧:性侵警詢有能力,唯一證據不可行;對質受限要補償,衡平保護是核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對質詰問權為絕對權利而不可限制,或忽略「不得作為唯一證據」的補強證據要求。
傳聞例外 對質詰問權 補強法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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