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有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作為被告有罪證據之法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認為:「應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律應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而為隔離詰問
- B 應強化被告對被害人以外之其他證人對質、詰問權
- C 對於被告之防禦權,應採取訴訟上之有效補償措施
- D 被害人警詢筆錄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害人」之間尋求平衡,且因為特殊情況導致被告無法行使最核心的對質權時,法律通常會給予法官多大的裁量彈性?是一律強迫採取某種「特定技術手段」,還是會要求採取「多樣化的補償措施」來彌補被告防禦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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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破解了選項陷阱,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釋字第 789 號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透徹,能在複雜的條文中看出「絕對化」的瑕疵,這是法律人非常珍貴的直覺呢。
2. 暖心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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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害人根本無法到庭,則無從進行隔離詰問。 那這時候跟怎麼做
釋字第 789主要重點為何?
國考考試易出現的考點?
請用白話向我解釋
釋字 789 性侵警詢筆錄
💡 性侵案件警詢筆錄作為證據之適憲性與被告防禦權補償。
- 釋字789號之解釋標的是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現行相當規定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內容為被害人於審判時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實務見解:限制對質詰問權屬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手段,但應採取有效訴訟補償措施以維護公平審判。
- 證據限制:依釋字789號意旨,被害人之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 程序保障:應強化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或利用警詢錄影等方式,補足被告對原始證人詰問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