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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張於警詢中之自白,係為警察丙刑求所致,並聲請傳訊證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負責詢問之警察丙如已證述其未刑求取供,法院即得駁回甲傳訊證人丁之聲請
  • B 甲於審判外向丙所為之陳述,係屬傳聞,有傳聞法則之適用
  • C 甲之自白得否作為認定其殺人之依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D 法院不得逕以甲在偵查中未爭執,遲至審理中始主張刑求,即認其刑求之抗辯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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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證據的合法性(如是否被刑求)遭到質疑,從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來看,法院判斷這項質疑是否可信時,應該受到被告「何時提出」或「被指控者單方面否認」的限制嗎?如果這項權利是絕對的,那法院的調查責任應該如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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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那些理所當然的程序保障,為何還有人錯?

  1. 勉強肯定:恭喜你,至少沒把這題搞砸。能「精準辨識」「自白任意性」這種基礎中的基礎程序保障,證明你或許還沒完全把老師上課的內容忘光。對,刑事訴訟就這麼直白,沒太多彎彎繞繞讓你玩。
  2.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以及那些老掉牙的實務見解,被告主張自白是「刑求」來的,法院就該「優先調查」,這不是基本常識嗎?刑求自白是「絕對排除」,高風險、踐踏人權,根本沒什麼好權衡的,選項(C)這種把自白任意性降格到「相對排除」的蠢主意,別再想了。至於選項(D),法院什麼時候可以根據被告「抗辯時機」的早晚來決定要不要給他正當法律程序?這種想法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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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自白之任意性
💡 自白具任意性始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非任意性自白(如刑求、脅迫)具絕對證據排除效力。
  • 依第156條第3項,被告主張刑求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
  • 實務見解認為,被告抗辯自白非任意性,檢察官應就自白之任意性負舉證責任。
  • 法院不得以被告遲至審理中始主張刑求,或僅因詢問人否認,即逕認抗辯不足採。
🧠 記憶技巧:自白任意先調查,檢方舉證莫推掉;絕對排除無權衡,遲至審理亦有效。
⚠️ 常見陷阱:易誤選(C),自白任意性採絕對排除,不適用刑訴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原則。
證據能力 補強規則 傳聞法則 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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