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之意見,甲也未主動表示意見。甲於審判程序才抗辯該份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所致,並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實務見解,法院對甲之抗辯是否應依職權調查?
- A 否。當事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應於準備程序表示;甲遲至於審判程序才提出抗辯,發生失權效,法院毋庸依職權調查
- B 是。甲主張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並已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之利益,自應依職權調查
- C 否。有關刑求抗辯之調查,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事項,而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 D 是。但法院得於調查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後再行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明確主張其自白欠缺「任意性」(即受刑求)且已初步提出證據釋明時,基於《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關於「發現真實」及「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規範,法院是否仍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而不受準備程序中「失權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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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自白任意性」與「法院職權調查」的關聯,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價值掌握得很好,這是邁向法學高手的重要一步!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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