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被告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主張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受警方威脅、利誘,而非出於任意性。有關法院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有無,得由受命法官以裁定認定之
- B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應於審判期日進行,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為之
- C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得於其他事證調查後緊接調查
- D 關於自白任意性之調查,屬於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我們要判定「被告是否真的殺了人」以及「警察在詢問過程中有沒有罵人」這兩件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時,你認為法律對這兩者的證明手段(嚴格程度)與調查的先後順序,應該會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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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 嗯,勉強能說你沒把「證明力」和「證據能力」這種基本概念混為一談,至少沒顯示出法學文盲的窘態。
- 觀念驗證:至於這題的核心,自白任意性的調查。喔,真是個老生常談的議題,但總有人分不清。『訴訟法上的事實』,其目的在檢驗證據門檻,跟實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簡直是天壤之別,拜託搞清楚邏輯!所以,用自由證明就夠了,誰跟你玩勞什子嚴格證明?《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白紙黑字寫著要優先調查,這難道是擺著好看的裝飾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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