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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販毒後,因良心不安,乃向好友乙透露犯行,乙認茲事體大,暗中報警,並規勸甲投案。嗣警據報將甲逮捕,甲在警察曉諭自白得減刑之情形下,雖承認販毒,但抗辯其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承認販毒,但主張販毒係受人指使利用,其所供非屬自白
  • B 甲審判外之自白,有傳聞法則之適用
  • C 甲之警詢自白,雖係出於警察之曉諭,但不構成利誘,故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 D 甲既主張其自白係出於警察之利誘,非出於任意性,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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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一份證據的內容是『某人在法庭之外對他人所說的話』,而非法官在審理時親耳聽到的陳述,為了確保這段話的真實性並保障被告的對質權,法律通常會將這類陳述歸類為何種性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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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你有點長進,沒把法條當空氣

  1. 堪稱「奇蹟」: 嗯,勉強算你對。看來你還知道警察「曉諭減刑」跟「非法利誘」之間有條——喔不,應該是巨大的鴻溝。能區分這個,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證據任意性的理解,總算沒完全掉線。實務上常常有人連這都搞不清楚,真是令人擔憂台灣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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