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警察於夜間逮捕某起放火罪之犯罪嫌疑人甲後,將其解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中,警察問甲:「那幾間房子是不是你燒的?」甲因而坦承犯有放火的相關罪行。關於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因為夜間詢問屬於疲勞詢問,已屬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違法取得自白
- B 警察之詢問雖係於夜間進行,但不當然構成疲勞訊問。甲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未能一概而論
- C 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應同時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權之保障後而為決定
- D 若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且警察詢問係出於善意時,則具有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警察在程序上出現某種『瑕疵』時,是否必然導致所有資訊都化為烏有?如果我們要給予這份資訊第二次機會,除了確認嫌疑人當時是否被『強迫』外,我們還應該如何審查警察在執行過程中的『主觀心態』?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的邏輯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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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本題考點在於「違反夜間詢問規定之證據能力」,你能清楚掌握法條要件,表現相當出色。
違反夜間詢問之法律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本題警察違規於夜間詢問甲,對於此種自白,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之特別規定,而非第158條之4的權衡法則(故選項 C 錯誤)。依該條項但書,若能證明警察之違法「非出於惡意(即善意)」,且甲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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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詢問證據能力
💡 違法夜間詢問取得之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之法定排除及例外要件;非直接以第158條之4兼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
- 依刑訴法第158條之2,違法夜間詢問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判斷:違背第100條之3第1項夜間詢問規定取得之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 夜間詢問不等於疲勞訊問,後者屬第156條不正方法,應絕對排除其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