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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警察於夜間逮捕某起放火罪之犯罪嫌疑人甲後,將其解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中,警察問甲:「那幾間房子是不是你燒的?」甲因而坦承犯有放火的相關罪行。關於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因為夜間詢問屬於疲勞詢問,已屬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違法取得自白
  • B 警察之詢問雖係於夜間進行,但不當然構成疲勞訊問。甲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未能一概而論
  • C 甲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應同時考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人權之保障後而為決定
  • D 若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且警察詢問係出於善意時,則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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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警察在程序上出現某種『瑕疵』時,是否必然導致所有資訊都化為烏有?如果我們要給予這份資訊第二次機會,除了確認嫌疑人當時是否被『強迫』外,我們還應該如何審查警察在執行過程中的『主觀心態』?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的邏輯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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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識別出此題背後的法律邏輯,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排除法則有極佳的體感。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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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間詢問證據能力
💡 違法夜間詢問取得之自白,需兼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其效力。
  • 依刑訴法第158條之2,違法夜間詢問取得之自白,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實務認為應依第158條之4權衡,若出於任意性且警察為善意,得認有證據能力。
  • 夜間詢問不等於疲勞訊問,後者屬第156條不正方法,應絕對排除其自白。
🧠 記憶技巧:夜詢原則禁,任意加善意;權衡看比例,證據顯神威。
⚠️ 常見陷阱:混淆第156條(不正方法)與第158條之2(程序違背),前者絕對排除,後者相對排除。
任意性原則 權衡排除法則 疲勞訊問 夜間詢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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