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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因涉嫌竊盜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下列何種狀況取得甲之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A 甲於夜間移送檢察署,經檢察官夜間訊問時,甲自白犯罪之筆錄
  • B 甲同意警方夜間詢問,於警方夜間詢問時所製作甲自白犯罪之筆錄
  • C 移送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命被告甲具保,甲於等候具保四小時後,無法具保,甲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 D 警詢時甲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於等候辯護人到場前之四小時內,甲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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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下,當受詢問人已明確行使『辯護權』並請求律師到場時,司法警察在法定的等待時間內是否得逕行詢問?若程序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或相關保障被告權利之規定,該自白的『證據能力』依據第 $158-2$ 條之規定應如何判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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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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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白證據能力排除
💡 法定程序違法取得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原則排除。
  • 司法警察夜間詢問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違者自白原則無效(刑訴法第100條之3、158條之2)。
  • 等候辯護人到場之4小時內不得詢問,違規取得之自白依刑訴法第158條之2第2項排除。
  • 檢察官於夜間訊問被告,法無禁止明文,與司法警察之規範邏輯不同。
  • 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如以不正方法取得則不具證據能力。
🧠 記憶技巧:警察夜問需同意,律師四時禁動筆,違法取供必拋棄。
⚠️ 常見陷阱:混淆「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在夜間訊問權限的差異,或誤認等待具保期間不得訊問。
證據排除法則 自白任意性 夜間詢問限制 辯護人依時到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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