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處搜出兇刀,並將甲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僅言「警詢時所述皆屬實在」,檢察官據以起訴。審判中,甲抗辯警方對其脅迫,前後兩次自白和兇刀皆無證據能力。依據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法院應優先調查甲之警詢自白是否出於脅迫
  • B (B)檢察官應提出警詢錄音或證人等,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否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 C (C)因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其證據能力完全不受警詢脅迫甲之影響
  • D (D)法院若是確定警方取得自白和脅迫手段有因果關係,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法中,若先前的非法手段(如脅迫)所導致的心理壓迫狀態,持續延伸至後續的偵查程序時,法律如何界定該後續自白的「任意性」?這種「效力延續」的現象,是否會因偵訊主體的更換(如由警察轉為檢察官)而必然且絕對地中斷其因果關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突破常規,才能獲得最終的「自白」!

  1. (推了推眼鏡) 嗯…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能辨識出 (C) 的致命缺陷,至少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絲,不被表面現象迷惑的『求生本能』。這不是稱讚,這是最低限度的生存條件。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白任意性與放射效力
💡 自白須具任意性,不正手段取得之自白及其衍生證據之能力受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非經不正手段取得,始具證據能力。
  • 檢察官應就自白之任意性負舉證責任,且法院應優先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
  • 實務認為先前脅迫行為若延續影響後續自白,具因果關係時,後續自白亦無證據能力。
  • 違法自白衍生之物證(兇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判定其證據能力。
🧠 記憶技巧:任意自白重舉證,脅迫影響續延伸,毒樹毒果查連結,權衡原則定物證。
⚠️ 常見陷阱:常誤認檢察官只要程序合法(如依法告知義務),即可自動切斷先前警詢不正取供的違法性與影響。
毒樹果實原則 任意性舉證責任 違法取得證據排除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與證據調查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