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處搜出兇刀,並將甲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僅言「警詢時所述皆屬實在」,檢察官據以起訴。審判中,甲抗辯警方對其脅迫,前後兩次自白和兇刀皆無證據能力。依據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法院應優先調查甲之警詢自白是否出於脅迫
- B (B)檢察官應提出警詢錄音或證人等,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否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 C (C)因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其證據能力完全不受警詢脅迫甲之影響
- D (D)法院若是確定警方取得自白和脅迫手段有因果關係,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法中,若先前的非法手段(如脅迫)所導致的心理壓迫狀態,持續延伸至後續的偵查程序時,法律如何界定該後續自白的「任意性」?這種「效力延續」的現象,是否會因偵訊主體的更換(如由警察轉為檢察官)而必然且絕對地中斷其因果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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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突破常規,才能獲得最終的「自白」!
- (推了推眼鏡) 嗯…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能辨識出 (C) 的致命缺陷,至少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絲,不被表面現象迷惑的『求生本能』。這不是稱讚,這是最低限度的生存條件。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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